国有企业职工,上月工资应得合计约为5700元,其中1200元为2季度一整个季度的加班费,扣除各种保险公积金所得税后,实际收入为4500元,其中所得税被扣300元,第一次被扣这么多所得税。
请问:1,国有企业的所得税在企业向国家交纳时是每年固定的还是根据他一年总计在职工工资中扣除后实际税费;
2,据说企业代扣所得税向国家交纳后都是有高额回扣的,这个是真的吗?
3,加班费应不应该交纳所得税?
4,一个季度的加班费放在一个月的工资里面来扣所得税,明显是不合理的,请问到底不合理在什么地方?违反了什么法律或规定?
谢谢各位的解答!!!
工资税,即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人所得税里有一项是工资、薪金,故名。根据规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起征点调整至5000,计算方法是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在此之前的旧计算方法是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制:起征点是3500,计算方法是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ᑜ/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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