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犯罪现象的相对性

如题所述

  一、“犯罪存在”的相对性
  犯罪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一种社会法律现象,它产生于奴隶社会初期,消亡于社会主义社会末期。也就是说,犯罪的存在是相对于人类阶级社会的历史而言的,在无阶级的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不存在犯罪的。当然,正如犯罪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经历了由无阶级社会进化到有阶级社会的阵痛;犯罪的消亡也要走过一个艰难的历程,伴随着人类由有阶级社会进化到无阶级社会的巨大喜悦而姗姗来临。
  “犯罪存在”的相对性为我们显示了这样一个追求目标:极大地提高社会生产力,同时加强人民群众的精神文明建设,在人类发展的适当时机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对立,实现共产主义,最终使犯罪消亡。
  二、犯罪功能的相对性
  毋庸置疑,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给人类带来了灾祸,成为困扰人类发展的一大难题。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从功能分析的意义上说,犯罪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甚或是“有益的”。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海姆(Emile Durheim)在一本著作中认为犯罪本身对道德与法律的正常发展来说是不可缺少的,犯罪是社会变革的必要前提,它可以帮助社会准备变革。他举例说,曾受苏格拉底法律惩罚的犯罪人,后来为雅典人所需要的新道路和信仰铺平了道路。他一方面承认犯罪是一种偏离行为,一方面又认为如果不允许有任何偏离,社会就不会前进。就是说,当社会体制或者价值规范落后于社会生活的时候,作为违反这种社会体制或者价值规范的所谓犯罪往往成为要求社会变革的先兆,以其独特的形式影响社会的发展,最终引起犯罪观念的变化,并将自身从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犯罪桎梏中解脱出来,完成从罪到非罪的历史性飞跃。例如,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长途贩运、私人开设工厂被视为投机倒把罪;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收受报酬被视为受贿罪,受到法律制裁。正是大量这种所谓犯罪行为不断冲击着计划经济体制,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起着催化作用。
  三、犯罪概念的相对性
  在有些情况下,人的某一具体行为构成犯罪;但在另一种情况下,这一行为却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情形恰恰相反。这是因为犯罪的概念不论是法律意义的还是社会意义的均为相对的,往往因时间、空间的不同而改变其内容。某一时代有某一时代的犯罪,某一社会也有某一社会的犯罪。例如,掠夺、海盗等行为,在今天虽为世界文明各国共认的犯罪行为,但在古时,很多国家却将其认可为谋生的方法。在古希腊的斯巴达,曾奖励杀害畸形或虚弱的婴儿,但当时的雅典却禁止此种行为。时至今日,杀害婴儿与杀害成年人一样都构成犯罪。在古代的犹太,如果不能牺牲自己的婴儿以供祭神的父亲,则被认为是不诚实的男子,但到后来,这种习惯却成为犯罪。在一些古代社会,当家庭的利益受到威胁时,甚至谋杀也被看作是正当的。祭杀或乱伦也不总被看作是犯罪。在欧洲如果对巫术的审判还不过时的话,那么在大街上的预言家和占卜家也可能会被处以磔刑。再如,1789年的普鲁士法律,禁止母亲或乳母将两岁以下婴幼儿放入同一张床内睡觉。在14世纪的英国,农奴子弟被禁止进学,地主阶级以下人等被禁止养狗等等,这些行为现在都已不构成犯罪。反之,由现在的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有很多是古代所没有的,如劫持航空器罪、危害环境罪等。因此,犯罪的概念依时代或社会的不同而不同,不管是在西班牙,还是在丹麦,不管在中国,还是在美国,或是在纳米比亚,罪名一览表并不一样。不仅如此,即使在同一时代的同一社会中,往往也因法域的不同而使犯罪的范围有所差异。例如,美国1938年的印第安纳州法律规定,汽车的挡风玻璃须贴上表示所有者的检定纸,但在其邻州,则为了不妨碍视线,禁止在挡风玻璃上贴任何东西。有的州甚至规定动物也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这在其他地区是不可想象的。有的州允许一个男人同时娶几个女人作为妻子,但在别的地区,这种行为却被法律规定为重婚罪。我们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分析,即使在同一个法域之内,因为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有所差异,也可能导致对某一具体行为的定性发生出入,这往往与行为本身的性质及行为人所处的地位等有关。例如,单纯形态的诈骗,容易被发现而定罪,但在许多企业或职业的内部,利用各种巧妙手段所进行的诈骗,却往往不被作为犯罪处理。

参考资料: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kID=1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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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所谓犯罪的相对性,是指对某一行为的犯罪标定具有可变性。此时此地是犯罪行为,彼时彼地则可能不是犯罪行为;反之亦然。
例:
  (1)不同的阶级、不同的社会区域对同一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
  (2)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同一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由于社会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不断变化、发展,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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