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民事诉讼法的案例~~

1、A县甲厂向B市乙公司购买一台价值12万元的机床,安装后运转正常,但在试用期内,一主要受力板断裂,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甲要求乙换货并赔偿损失。但乙坚持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是甲没有按规则操作而致,故不愿意承担任何损失。甲无奈起诉到B市某区法院。一审审理时,法院专门聘请某研究所专家对断裂板进行了质量鉴定,但乙方托人找到鉴定人说情,鉴定人在未作任何测试的情况下,即作出断裂板各项质量指标合格的结论,致使甲一审败诉。甲上诉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之后,甲向B市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了解案情后,对断裂板重新进行了鉴定,结论是质量不合格。于是B市检察院向B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其再审。B市中级法院接到抗诉书后,裁定撤消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问:1、B市检察院的抗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B市中级法院接到抗诉后,裁定撤消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其做法是否正确?
2、某县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了贾良诉吴真的名誉侵权赔偿案。3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3月16日,吴真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退给吴真,告知其上诉状应当向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某县基层人民法院于3月18日收到上诉状以后,3月25日向贾良送达了上诉状副本,并要求贾良于10日内提交答辨状,贾良在4月2日提交答辩状时声称吴真的上诉行为已过上诉期,其上诉不应当受理。某基层人民法院认为贾良的答辩有理,吴真的上诉过期属实,于是裁定驳回吴真的上诉。
问:本案中,两级法院的做法哪些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简述理由。
3、李刚父亲死亡,留有遗产房屋四间,李刚从外地回故乡准备将父亲遗留房屋卖掉,其堂弟李江表示不满,认为李刚长期在外,自已曾对死去的伯父尽过赡养义务,也应享有此房的继承权。李刚诉诸法院,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李江确实对死者尽过赡养义务,但李刚是法定继承人,所以房产判李刚。李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的事实方面是清楚的,但对李江是否享有继承权在适用法律上是错误的,于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后,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问:二审法院作法是否准确?
4、李太生因买卖合同纠纷,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B区法院判决驳回李太生的诉讼请求。李太生不服法院判决,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仍然不服由向A市中级法院进行申诉。经A市中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一、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的两个判决,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均不妥当,遂于1995年3月17日作出裁定:(1)撤消B区法院和本法院的判决;(2)将此案发回B区法院再审。
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A市中级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
5、原告李某在某商厦购买某美发用品厂出品的高级喷雾型发胶一瓶,放于家中窗台上,某日,李某去拿发胶瓶时,发胶瓶突然爆炸,将李某的手炸伤,伤口深达1厘米。李某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追究某美发用品厂产品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元。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提出,法院的书记员是某美发用品厂诉讼代理人的弟弟,因而要求书记员回避,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申请。1994年1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李某不服,于同年1月21日提出上诉,将上诉状提交至第二审法院。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后,于同年2月2日将上诉状发送原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进行判决。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改判。
问:(1)原告李某应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证明其主张?
(2)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错误?

问题一:
1、检察院的抗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检察院是依法实施其法律监督职能!
2、B市中级法院接到抗诉后,裁定撤消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这一做法正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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