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确定,首先应该是父母。如果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就在其他人中产生。在这个“其他人”的范围中,是存在顺序的,即在先顺序人可以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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