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招考院〔2015〕71 号文件》:
1、农业人口独生子女报考省内普通高等学校者加 15 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 20 分。
(1)边疆及执行边疆政策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20 分。汉族考生加 20 分(指土生土长或随父母到边疆,户口、上学逆推连续十年以上,现仍在边疆的考生) 。上述考生,高中阶段在内地上学的相对减少 10 分;
(2)我省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颇族、 瑶族、 布朗族、 怒族、 阿昌族、 普米族、 德昂族、 独龙族、 藏族、蒙古族、基诺族、水族、布依族在内地的考生加 10 分;
(3)内地农村户口的彝族、壮族考生加 10 分;
(4)各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地高寒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 分;
(5)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 10 分;
(6)烈士子女加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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