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的,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4年以上即可参加
主管护师评定工作。评定标准:
护理专业主管护师须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了解相关学科知识和国内外本专业发展趋势;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护理技术操作和常用的急救技术,能独立处理较复杂技术问题,工作业绩较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已登记注册,直接从事护理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四)有敲诈、勒索病人及其亲属财物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延迟2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延迟5年以上申报。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二)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3年以(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4年以上;(四)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五)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第四条 外语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基本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1、获硕士以上学位;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任现职期间,按照《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医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一)每年从事临床护理工作44周以上,每年临床一线值夜班60次以上;(二)具有一定的护理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各项护理工作;(三)熟练掌握并独立完成25项基础护理操作及常用急救技术,参加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四)参与科研工作,承担带教的任务,对下一级护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带教;(五)按规定参加护理人员规范化培训,并完成规定任务(由单位提交培训合格证书或证明)。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二)取得下列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2、市(厅)级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4、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2项以上,提交有理论分析的实例材料,并经所在单位组织鉴定。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专业文章1篇以上;(三)在市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四)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五)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第九条 破格条件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显著,学术和护理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护师资格后;受聘护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十条 附则(一)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主管护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扩展资料证书注册一、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条件根据《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
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三、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
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四、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七、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八、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九、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十一、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十二、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十三、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十四、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十五、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十六、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理职称考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主管护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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