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以淄博市为例,依据《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管道燃气用户需要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经书面催交仍不交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气。燃气用户交清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燃气用户有权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相关的经营收费和服务等事项。
扩展资料:
天然气使用的相关要求规定:
1、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公安、交通运输、安监、质监、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汽车加气站及车用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3、燃气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关证件和检验标志,定期检验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合格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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