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什么保密制度

如题所述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人。保密工作应遵循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同时便于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
1. 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 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 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 执行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其他职责。
保密原则包括:
1. 安全优先原则: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是保密法的首要目标。在国家安全秘密与政府行政效率、信息资源利用、社会局部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国家秘密安全。
2. 法定原则:国家保密职责和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以防止保密权力滥用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制对于保障保密权力健康运行至关重要。
3. 均衡原则:在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之间,行政机关应平衡行使保密权力。这是法定原则的重要补充,要求政府在保密权力行使时既要合法也要合理,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要求行政机关建立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若行政机关无法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应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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