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房子合同

期房,明年10月份交房,要签合同了,说是网上的合同,都一样的,想问一下,谁那有,听说可以再加附加条款,请问附加条款谁那有比较通用的?谢谢!!!急需!!!!

  存 量 房 买 卖 契 约

  编号:苏 契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二〇〇七版

  出卖方留存

  使 用 须 知

  一、本契约是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依据国家和本省、本市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契约示范文本。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买卖应当采用本契约文本。
  二、存量房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双方签订本契约之前,应当阅读并了解本契约内容,对本契约中固定内容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咨询。
  三、本契约所称存量房专指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
  四、本契约中的固定内容不得修改,下划线处和附件空白处的文字输入、【】和〖〗的内容选择,应当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五、买卖双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协商一致后,应当依托苏州市区存量房买卖网上管理系统,在线拟订、修改、校对本契约电子文本具体内容,确认无误后由买卖双方在线设置各自专用密码,然后由网上签约受理点即时打印出本契约纸质文本,经各方签章后即行上传备案。
  六、本契约买卖双方专用密码,由英文字母(包括大小写)和阿拉伯数字单一或交替组成,密码字符7~20个,密码中间不得出现空缺或其他符号。本契约电子文本一经买卖双方设置专用密码,任何人均不得对契约内容进行更改。
  七、本契约文本固定内容和网上签约操作事项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存 量 房 买 卖 契 约

  契约各方当事人:
  出卖方:
  出售信息挂牌登记表编号:
  本人姓名: 国籍: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本人身份证照: 机构证照: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监护人: 国籍:
  身份证照: 机构证照: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居间代理机构:
  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编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人姓名: 资格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方:
  承购信息挂牌登记表编号:
  本人姓名: 国籍: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本人身份证照: 机构证照: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监护人: 国籍:
  身份证照: 机构证照: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照: 证照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居间代理机构:
  居间代理委托协议编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营业执照注册号:
  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注册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人姓名: 资格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以上所列各方地址均为履行本契约期间之法定送达地址,若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所有各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之规定,出卖方通过 ,自愿将以下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卖给买受方,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该房屋买卖事宜订立本契约。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⒈坐落:苏州市 区 。
  地号: 幢号: 室号: 。
  ⒉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
  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
  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产权登记附记:阁楼 个,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汽车库 个,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自行车库 个,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⒌房屋用途: 。
  ⒍建筑结构: 。
  ⒎房屋建成年份: 年。
  第二条:房屋其他情况。
  ⒈房屋共有情况为下列第 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除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外,没有其他房屋共有权证。
  【2】该房屋共有权证号为 ,出卖方保证已经就该房屋出卖事由征得所有共有权人的同意。
  ⒉房屋抵押情况为下列第 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契约签订之时未曾设定抵押权。
  【2】该房屋在本契约签订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权。出卖方承诺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解除该抵押,并注销相应的抵押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⒊房屋租赁情况约定为下列第 项:(仅选一项)
  【1】出卖方保证该房屋在本契约签订之时未曾租赁给他人。
  【2】该房屋在本契约签订之前已经租赁给他人。出卖方保证该承租人已经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卖方承诺在房屋交付前解除该租赁关系,并注销相应的租赁登记,相关费用由出卖方承担。
  ⒋房屋物业管理现状为下列第 项:(仅选一项)
  【1】该房屋目前由 负责物业管理。
  【2】该房屋目前尚未纳入物业管理范围。
  ⒌随同该房屋同时转让给买受方的房屋附属物品详见本契约附件一。
  第三条:房屋价款。
  该房屋(包括本契约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的价款为人民币(¥ 元)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买受方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款应当等同于出卖方实际收取的房屋价款。
  第四条:房屋价款支付方式约定为下列第 款。(仅选一款)
  【1】一次性付款:
  买受方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向出卖方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为下列第 项:(仅选一项)
  〖1〗本契约生效之日起 天内。
  〖2〗房屋交付之日起 天内。
  〖3〗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 天内。
  〖4〗 年 月 日前。
  【2】分期付款:
  买受方于本契约生效之日起 天内,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 %,向出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买受方于房屋交付之日起 天内,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 %,向出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买受方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 天内,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 %,向出卖方支付人民币(¥ 元)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3】贷款支付:

  。
  【4】其他方式:

  。
  出卖方收取买受方支付的相应房屋价款后,应当即时出具收款凭证;买受方付清房屋价款后,出卖方应当及时、如数提供规范、合法的收款票据。
  第五条:买受方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⒈买受方未能按本契约第四条约定向出卖方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 天,自本契约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出卖方实际收到逾期相应房屋价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契约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 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契约。自出卖方解除契约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买受方将房屋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 %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契约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契约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房屋价款应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出卖方实际收到逾期相应房屋价款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契约继续履行。
  ⒉在 年 月 日前,若因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不同意买受方购房贷款申请,导致买受方无法按本契约第四条约定的相应期限支付相应房屋价款的,买卖双方同意解除本契约,退房退款,撤销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受方不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
  【2】 。
  第六条:房屋交付。
  出卖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腾空该房屋,并书面通知买受方进行验收。买受方应当在出卖方验收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会同出卖方,共同对房屋及其本契约附件一明确的房屋附属物品状况进行查验。查验情况符合双方约定的,出卖方应该当场将该房屋和房屋附属物品以及房屋钥匙移交给买受方,以示房屋交付。毁损、灭失风险责任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由买受方承担。
  由于买受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七条:出卖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
  出卖方未能按本契约第六条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给买受方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⒈逾期不超过 天,自本契约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契约继续履行。
  ⒉逾期超过 天后,买受方有权解除契约。自买受方解除契约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 %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继续履行契约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契约第六条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至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实际交付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契约继续履行。
  第八条:房屋维修基金情况约定为下列第 款:(仅选一款)
  【1】出卖方未曾交付过该房屋维修基金。需要补交的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出卖方承担。
  〖2〗 。
  【2】出卖方已经交付的该房屋维修基金,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无偿划转到买受方名下。
  〖2〗买受方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以后 天内,按该房屋维修基金账户余额一次性如数支付给出卖方。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参照本契约第五条处理。
  第九条:出卖方承诺已如实陈述本契约第一条、第二条以及附件一中房屋的有关情况,保证没有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或优先购买权纠纷。如因出卖方上述承诺或保证失实,致使本契约生效以后发生房屋基本情况或其他情况纠纷、权属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优先购买权纠纷的,出卖方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 %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 造成买受方其他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出卖方关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的承诺。
  房屋交付时,本契约第一条及附件一约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品出现损坏或灭失,经买、卖双方当场确认的,按照下述第 款方式处理:(仅选一款)
  【1】自房屋交付之日起 天内,出卖方按照损坏或灭失部分的 (〖协商〗或〖评估〗)价值向买受方支付赔偿金;买受方按照本契约第四条约定期限付清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且出卖方未按本条款约定期限支付赔偿金的,出卖方应当在买受方告知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向买受方支付双倍赔偿金。
  【2】 。
  第十一条:关于房屋原有户籍迁移的约定。
  自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之日起 天内,出卖方保证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逾期迁移原户口的,自本条约定的迁移原户口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原户口实际迁移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造成买受方其他损失的,出卖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约定。
  自本契约生效之日起 天内,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如因一方责任,致使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责任方应当按逾期时间承担以下违约责任;造成对方其他损失的,责任方另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⒈属于出卖方责任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 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契约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 天后,买受方有权退房。自买受方退房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出卖方将已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品价款如数退还给买受方,并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 %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要求不退房的,经买受方同意,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出卖方按天向买受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契约继续履行。
  ⒉属于买受方责任的,分别作如下处理(不作累加):
  ⑴逾期不超过 天,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契约继续履行。
  ⑵逾期超过 天后,出卖方有权解除契约。自出卖方解除契约通知书到达之日起 天内,买受方将房屋及其附属物品退还给出卖方,并按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的 %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买受方要求继续履行契约的,经出卖方同意,自本条约定的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之日止,每逾期一天,买受方按天向出卖方支付本契约第三条约定房屋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契约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约定。
  ⒈该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为 (【出让】或【划拨】或【 】)。(仅选一种)
  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后,买、卖双方应当按规定共同向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该土地使用权原来为非出让类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需要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出卖方承担。
  【2】 。
  第十四条:关于买卖税费和其他相关权益的约定。
  ⒈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按下列第 项方式处理:(仅选一项)
  【1】买、卖双方各自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分别缴纳。
  【2】 。
  ⒉物业管理费和相关配套设施使用费,房屋使用权转移以前发生的应当由出卖方承担,房屋权属转移以后发生的应当由买受方承担。
  ⒊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后买受方即享有该房屋的全部产权。买、卖双方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以后 天内,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和相关配套设施的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房屋使用权转移以后,买受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建筑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契约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房屋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遭遇不可抗力,且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天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的,免除其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契约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相应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本契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述第 款方式解决:(仅选一款)
  【1】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契约未尽事宜,可由买、卖双方在本契约附件二内协商约定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本契约附件与本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契约及其附件内,选择、输入部分的文字与固定部分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契约连同附件及签章页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份电子文档存入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专设网络数据库备查,打印文本由出卖方、买受方、房屋权属登记机构、 各执一份。
  第二十一条:本契约自买、卖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房屋附属物品清单
  一、装饰状况为下列第 种。
  【1】装修房: 。
  【2】毛坯房: 。
  二、设施设备为下列第 种。
  【1】供水: 。
  【2】供电: 。
  【3】供气: 。
  【4】厨房设备: 。
  【5】卫生设备: 。
  【6】通讯设备: 。
  【7】电器设备: 。
  【8】防盗设备: 。
  【9】停车位: 。
  【10】家具: 。
  【11】其他: 。
  三、权属登记以外其他附属房屋为下列第 种。
  【1】附属阁楼: 。
  【2】附属汽车库: 。
  【3】附属自行车库: 。

  附件二:补充协议

  契 约 各 方 当 事 人 签 章

  出卖方(章): 买受方(章):

  本人(签章): 本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监护人(签章): 监护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居间代理经纪人(签章): 居间代理经纪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打印人: 打印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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