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有哪些?

如题所述

一、诚信原则
  (一)基本要求
  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二)诚信原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如果发生牵连,则应当消除牵连。
  (三)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重难点,精准掌握)
  1.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审计客户的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2.如果注意到已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3. 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
  (一)独立性含义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1.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2.形式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外在表现,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项目组成员没有损害诚信原则、客观和公正原则或职业怀疑态度。
  (二)独立性的总体要求
  1.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保持独立性,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性。
  2.会计师事务所在承办审计和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从整体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采取措施,以保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的独立性。
  (三)非鉴证业务与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分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许多非鉴证业务以客户为唯一受益人,比如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为某公司提供内部审计服务,代为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服务,代公司管理层招聘服务,为公司税务服务等。注册会计师在提供这些服务时不需要承担对第三方报告的责任,不需要遵循独立性原则。
  (四)非鉴证业务提供后对独立性的影响
  如果注册会计师仅为客户提供非鉴证业务,则无需考虑独立性原则。
  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为某一客户提供了非鉴证业务,现在拟承接该客户的鉴证业务(包括审计业务、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则需要分析已经提供的非鉴证业务对拟承接的鉴证业务在独立性原则要求方面构成的不利影响。
  三、保密原则
  (一)总体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经客户授权或法律法规允许,向事务所以外的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涉密信息;
  2.利用自己所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二)保密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客户、拟接受的客户、受雇的工作单位、拟受雇的工作单位向其披露的涉密信息保密。
  (三)无意泄密的对象
  注册会计师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行保密义务,警惕无意中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警惕无意中向近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人员泄密的可能性。
  (四)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精准掌握)
  1.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取得客户或工作单位的授权;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所发现的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执业质量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
  5.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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