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投标的规定有哪些

如题所述

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如下:
1、联合体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共同以一个投标人身份投标;
2、投标人必须具备国家规定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内部协议不能对抗招标人,任何一方违约,招标人可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联合体投标的组成要求:
1、联合体成员资格:联合体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2、成员数量限制:一般情况下,联合体的成员数量应当有明确的限制,以确保联合体的管理效率;
3、成员间分工明确:联合体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分工合作,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4、联合体协议要求:联合体成员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投标联合体的组织形式、管理机制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投标文件要求:联合体投标时,应当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共同签署的投标文件;
6、领头单位的确定:一般要求联合体中指定一个领头单位,负责联合体的组织和代表联合体与招标人进行沟通。
综上所述,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包括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共同以一个投标人身份投标,并且必须具备国家规定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联合体中标后,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联合体内部协议不能对抗招标人,一方违约时,招标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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