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是哪些

如题所述

在生活中发生任何的事情,很多人都会找公安机关的帮助,“有困难,找警察。”这句话不仅仅是顺口溜。但有些时候人们去报案,公安机关却不立案,不作为。那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是哪些
律师解答: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
二、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立案过程中理应遵守执行。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国家对一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
已经赦免得罪行,不应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决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自主权。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责任已没有意义,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决定立案受理的,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1)受诉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案的审判权。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后,有权利也有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2)当事人同人民法院之间产生了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取得了原告和被告的诉讼主体地位,并依法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3)诉讼时效中断,引起实体法上的效果。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从不予受理的裁定生效之日起,诉讼时效连续计算。
【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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