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有哪几项

如题所述

一、综合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职能分工要求设立独立的专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有效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近三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政府财政预算中专门列项“城市园林绿化维护资金”,切实保障园林绿化日常维修养护及相关人员经费,并逐年增加。
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具有以城市园林绿化研究、成果推广和科普宣传为主要工作内容的研究机构,近三年(含申报年)有园林科研项目在实际应用中得到推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具有相关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政府批准实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之相协调。
城市绿线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制制度,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要求划定绿线,并在至少两种以上的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城市蓝线管理:划定城市蓝线,蓝线的管理和实施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的规定。
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公示制度及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已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实施动态监管;保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80%,≥90%。
二、绿地建设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40%。
建成区绿地率:≥31%,≥35%。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 人均建设用地小于80㎡的城市:≥7.50㎡/人,≥9.50㎡/人
- 人均建设用地80~100㎡的城市:≥8.00㎡/人,≥10.00㎡/人
- 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00㎡的城市:≥9.00㎡/人,≥11.00㎡/人
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60%,≥70%。
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25%。
城市各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5.00㎡/人。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70%,≥90%。
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0.06,≥0.07。
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95%,100%。
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95%,100%。
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95%。
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80%,≥90%。
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2%。
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80%。
大于40hm²的综合公园数量:≥1.00。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60%。
河道绿化普及率:≥80%。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80%。
三、建设管控
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8.00,≥9.00。
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8.00,≥9.00。
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8.00,≥9.00。
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8.00,≥9.00。
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8.00,≥9.00。
公园管理规范化率:≥90%,≥95%。
古树名木保护率:≥95%,100%。
节约型绿地建设率:≥60%,≥80%。
立体绿化推广:已制定立体绿化推广的鼓励政策、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且实施效果明显。
城市“其他绿地”控制:
- 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建立城乡一体的绿地系统;
- 城市郊野公园、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等“其他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生物防治推广率:≥50%。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70%。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80%。
城市历史风貌保护:
- 已划定城市紫线,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或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规划,经过审批,实施效果良好;
- 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得到有效保护。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管理。
四、生态环境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240天,≥300天。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50%,地表水达标率100%,且市区内无IV类以下水体。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00dB(A),≤54.00dB(A)。
城市热岛效应强度:≤3.0℃,≤2.5℃。
本地木本植物指数:≥0.80,≥0.90。
生物多样性保护:
- 已完成不小于城市市域范围的生物物种资源普查;
- 已制定《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
- 已完成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普查;
- 已制定城市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和实施措施。
五、节能减排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25%,≥35%。
节能建筑比例:
- 严寒及寒冷地区:≥40%
- 夏热冬冷地区:≥35%
- 夏热冬暖地区:≥30%
- 严寒及寒冷地区:≥50%
- 夏热冬冷地区:≥45%
- 夏热冬暖地区:≥40%
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10%。
单位GDP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25。
城市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80%。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30%。
六、市政设施
城市容貌评价值:≥8.00,≥9.00。
城市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99%,100%。
城市污水处理率:≥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90%,且不低于申报年全国设市城市平均值。
城市道路完好率:≥95%,≥98%。
城市主干道平峰期平均车速:≥35.00km/h,≥40.00km/h。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城市地下管网、道路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档案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监管到位,城市安全运行得到保障。
城市排水:城市建成区实施雨污分流,雨水收集、排放系统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规定的高限建设;有专门的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和专项维护资金保障。
城市景观照明控制:除体育场、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照明严格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2008)进行设计,被照对象照度、亮度、照明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LPD)及限制光污染指标等均达到规范要求。
七、人居环境
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社区教育、医疗、体育、文化、便民服务、公厕等各类设施配套齐全。
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建成区内基本消除棚户区,居民得到妥善安置,实施物业管理。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林荫路推广率:≥70%,≥85%。
绿色交通出行分担率:≥70%。
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建设:制定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实施,建成较为完善的步行、自行车专用道和公用自行车租用系统。
八、社会保障
住房保障率:≥80%,≥85%。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完成率:≥100%。
无障碍设施建设:主要道路、公园、公共建筑等公共场所设有无障碍设施,其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率:≥90%。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线高于本省(自治区)同类城市平均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正常发放。
注:1、国家园林城市须满足全部基本项的要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须同时满足所有基本项和提升项的要求。2、表格“备注”栏中标注有“*”的,表示该指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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