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06年7月帮助朋友贷款担保,贷款金额为5万元,期限为半年。半年后这位朋友没有偿还这笔贷款,又去请另一位朋友作为担保人续借这笔贷款,不幸的是这位朋友(借款人)在09年1月在一场意外中死亡,且这笔贷款还未偿还。现在连本带利共达7万多元。现在银行要偿还这笔贷款,并到法院起诉后一位朋友,我对法律知识欠缺,不知我作为第一次贷款担保人会不会遭到银行起诉,会有什么样后果,我现在心里非常不安,请知情朋友帮忙,解决我心中疑虑,不胜感激,谢谢帮忙。。。。。急
现在银行正在和第二位朋友打官司,因为时间关系银行方面做伪证,本来06年07月那笔贷款是我担保,而现在银行提供的证据确是第二位朋友所贷,现在第二位朋友让我去作证,说现在已经过了期限,而且银行方面提供伪证,如果我去作证,证明第一笔(06年07月)这笔贷款是我所担保,他在这场官司中就会赢,他就不用偿还这笔贷款,请各位朋友告知,我能否去作证,作证赢的几率是多少,谢谢
贷款担保人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对此,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
拓展资料: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担保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担保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参考资料: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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