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

如题所述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新证据包括:
1、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等。
一、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
1、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
二、二审提交的证据若不是新证据的质证
质证要按顺序考虑以下问题:
1,真实性。比如说,对方拿出来的合同是不是你们当初签的那份,合同有没有被篡改,签名是不是本人签的。总的来说,就是看对方证据是不是伪造的。
2,合法性。比如说,合同是不是属于民诉法规定的种类之一,合同书等是不是原件(不是的话,要对法庭说不予认可),对方证据是不是非法搜集的(比如说通过在家安装窃听器窃听得来的,不能作为证据用),还有就是拿出证据的时间是不是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间(若不是得话,向法庭提出已过举证期间,不予认可)
三、二审开庭后能提供新证据,满足提供的法定条件则可以提供新证据。必须具备全面、客观、充分的证据条件,多个证据能够形成反映客观真实性的证据链,方可以认定事实。如果证据不充分、不全面,不能清晰和客观反映事实存在的真实可信性,或者证据链过于片面,不能盖总全貌、不能印证客观真实性,就不能够认定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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