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出售怎么交税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一、契税:支付方:买方。征收标准:(1)首套房且面积90平米以下,成交价*1%;(2)首套房且面积在90-144平米之间,成交价*1.5%;(3)其他:成交价*3%。二、个人所得税:支付方:卖方。征收标准: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为1.5%,拍卖房产为3%。)对于个人转让自用2年以上、并且是家庭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三、营业税:征收方式: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的,免征营业税。此项营业税由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附加和销售营业税组成,征收税率为5.6%。四、印花税:征收标准:买卖双方各0.05%。五、土地增值税:目前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征收标准: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一般城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六、登记费:征收标准:(1)个人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2)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征收标准:(1)新建商品房按照3元平方米收取,由转让方承担。(2)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由买方承担。(3)其他情况按6元平方米收取,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

法律客观:

个人置换住房指个人通过出售存量住房(包括已通过房改出售给个人的公有住房)重新购买的行为。个人置换住房中住房买卖行为除了按出售或购入房交纳各项税收外,政府为发展房地产二、三级市场,对职工个人出售所购公有住房后,在规定期限内(半年)新购进住房,进行住房置换,在纳税上体现一定政策优惠。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是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承受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对新购住房房价高于售房收入的可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但应按房价差额部分缴纳契税;对新购住房房价低于售房收入的就房价差额部分综合计算缴纳5%各项税,同时免征契税。对新购住房产权承受人不是已售公有住房产权承受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必须按房屋全额缴纳契税。对个人所购公房进行上市前交换的,取得公有住房交换差额的一方按综合缴纳率5%计算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公房交换双方按《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的印花税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职工个人所购公房交换中支付差额的一方,按差额的6%的税率缴纳契税(其中3%由政府贴费)。个人买卖住房时应持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到税务部门购买、填开发票并按发票上填开的住房出售总额交纳各税。另外,在办理纳税手续时,住房买卖双方必须提供的材料有:购房合同、发票、购房人户籍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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