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挂国旗没有做相关规定,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1、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4、外交部;
5、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