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重伤,如果只是手指被咬掉一块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那在法律上不能叫做轻伤的。当然,如果是别人造成了轻微伤害,即使未达到轻伤,也可以请求赔偿。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扩展资料: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
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轻伤
算重伤,如果只是手指被咬掉一块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那在法律上不能叫做轻伤的。当然,如果是别人造成了轻微伤害,即使未达到轻伤,也可以请求赔偿。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十三条关于“手损伤”的规定,手部“轻伤”指:“
(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
(二)缺失半个指节;
(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
(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扩展资料
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以下宋体字部分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中的原条款)
第二章 肢体残废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适用意见:肢体缺失指形态学变化,一般为永久性缺如,但对肢体离断或仅有少量皮肤相连、经再植成活的,根据原发性损伤确定伤情。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适用意见:相连掌骨部分缺失。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适用意见:足跟缺失以跟骨缺失为准。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适用意见:相连跖骨部分缺失。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的适用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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