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递交诉状后,法院通知原告补正起诉材料联系不上原告,法院该怎么办

如题所述

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供诉状和材料后,应当审查是否立案。对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联系不上当事人的,暂不予立案。但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对当事人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处理。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节选)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 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