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4-09-09
这里有《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你可以看看:
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我市城市
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旧区改造应成片进行,不搞影响整体规划式的单体改建和加建。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所有合法权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达成搬迁协议依期搬迁的,可在安置回迁户的范围内,依次优先选择楼层、方位,并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清远市房地产管理处是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能包括有:
一、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资格;
二、审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鉴证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委托合同;
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协议实行裁决;
六、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七、向拆迁当事人进行宣传解释;
八、对拆迁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
九、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拆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工商、国土、规划、城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坚持原则,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