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

我家住房原来是属于工商所的房子,现在工商所已经搬离了,是职工的住宅房,还有个大院子。现在这个地方要全部拆迁,要建个市场和23层的住宅楼,说陪的房子就在这23层里面的。按照住户的房子的大小1:1.15这样的比例赔偿是否太低了。院子里面原来还有绿化,现在院子也没有计算里面。现在说是让我们自己去租房子给一半的租金。好像现在整个楼的住户都没有签字。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4-09-09
您好。根据国务院房屋征收条例规定,原地拆迁原地安置的房屋拆迁赔偿标准可简单归纳为一句话“拆一赔一,互找差价”。您说的拆1赔1.15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至于您提到的绿化等,如果是您自己载种的花草树木,应作价赔偿给您。院子的赔偿问题是这样的,合法院落=您的院落总土地面积含房屋下面的土地面积—您的总合法房屋面积,计算结果如果为正数,您可以得到合法院落的赔偿,如果为负数就没有赔偿了。还有的地方是这样赔偿的,房子是房子,土地是土地,单独核算。具体要看您那里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4-09-09
这里有《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你可以看看:
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我市城市
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旧区改造应成片进行,不搞影响整体规划式的单体改建和加建。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实施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所有合法权人和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达成搬迁协议依期搬迁的,可在安置回迁户的范围内,依次优先选择楼层、方位,并由拆迁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六条 清远市房地产管理处是清远市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能包括有:
一、审查拆迁人的拆迁资格;
二、审批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三、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鉴证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委托合同;
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协议实行裁决;
六、检查房屋拆迁活动;
七、向拆迁当事人进行宣传解释;
八、对拆迁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质审查;
九、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拆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公安、司法、工商、国土、规划、城监、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坚持原则,密切配合,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第3个回答  2019-07-26

宋聪聪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张保刚律师

擅长:公司法务

刘勇律师

擅长:损害赔偿

王莉律师

擅长:劳动工伤

陈娜律师

擅长:税务合规

朱哲雨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

李昌锁律师

擅长:经济纠纷

李金杏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

    官方电话在线客服官方服务
      官方网站电话咨询
第4个回答  2021-03-31

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