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原为国有独资企业,经改制后为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占51%,民占49,现在该企业想增资扩股,(

质上,对于增资扩股的部分,国企是打算放弃增资的权利的,增资份额全部由民企吃下。)这必然会使二者持股比例发生变化。那么这是否涉及改制的问题?其适用的程序是什么?是否需要国资委的审批?! (回答时能否附上相应的法律法规)谢谢了!

当股权发生变化,民企的股权>50%取得控股权,企业性质发生改变,也即改制。

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企业改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改制包括:⑴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⑵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⑶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四十条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增资扩股:国家层面,《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有资产相关法规、规章并没有对增资扩股必须进场交易提供明确法律依据。部分省市为规范增资扩股行为要求进场交易,如《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规范改制暂行办法》。

涉及国有企业增资改制主要是文件有: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该通知首次将增资扩股纳入国企改制范畴;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意见对96号文进行了细化与完善,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劳动保障等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改制方案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第六条“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都涉及到国有企业增资改制。


流程:

    股东会对增资扩股作出书面决议; 
    2. 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 
    3.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增资扩股方案作出决议; 
    4.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就增资扩股事宜向上级单位及上级国资委申报批准。 
    5.资产评估、审计 
    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按规定程序予以核准或备案。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6、谈判磋商、签订增资扩股合同; 
    7、缴纳出资; 
    8、验资; 
    9、召开股东会增选董事、监事、修改章程,改组管理层; 
    10、工商变更登记。 


需要国资委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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