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与田某、杨某三个人合伙贩卖生猪。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潘某向邻村的胡某以合伙人名义借款3 万元,借款期限6 个月。某日,潘某等因不慎收购了一批病猪,合伙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已经无力维持下去。田某和杨某是外省人,借收猪机会,携部分钱款偷偷逃走,下落不明。借款期限届满,胡某要求潘某还钱,潘某称是合伙借的,要找到胡某、田某二人最终三人共同偿还,故拒绝。
(1)潘某应否还款?为什么?
(2)如果胡某诉之法院,法院判决潘某还债并偿付利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庭查明,潘某现在外债颇多,维持生活有困难,目前实在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当庭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同时告知潘某以后有钱要主动清偿债务,并告知胡菜,一旦发现滞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应立即通知法院。数月后,潘某向何某(潘莱的姨妈)借款5 万元,筹办婚姻,买一所平房,并购置了彩电和家具等结婚用品。胡某得知告知法院。法院立即派人查封该房屋和财产。几经折腾婚礼无法按期举行,新娘大为光火,提出解除婚约。胡某为此受到沉重打击,得了一场重病,精神受到极大创伤,性情大变。潘某在家人的支持下,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自身权益。谈谈你的看法。
何某为某县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1994 年5 月9 日,有人举报一家个体饭店有病死鸡做烧鸡,何某立即去该饭店调查核实,并将该饭店的全部烧鸡封存。经县卫生卫生防疫站检捡,该批烧鸡确系病死的鸡做成。故何。没收并销毁了该批烧鸡。个休老板张某不服,认为自己的烧鸡是从村名郝莱郑重收购得来,要求防疫站赔偿损失。谈谈的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