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没想明白,看看大家的意见

潘某与田某、杨某三个人合伙贩卖生猪。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潘某向邻村的胡某以合伙人名义借款3 万元,借款期限6 个月。某日,潘某等因不慎收购了一批病猪,合伙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已经无力维持下去。田某和杨某是外省人,借收猪机会,携部分钱款偷偷逃走,下落不明。借款期限届满,胡某要求潘某还钱,潘某称是合伙借的,要找到胡某、田某二人最终三人共同偿还,故拒绝。
(1)潘某应否还款?为什么?
(2)如果胡某诉之法院,法院判决潘某还债并偿付利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庭查明,潘某现在外债颇多,维持生活有困难,目前实在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当庭做出了中止执行的裁定,同时告知潘某以后有钱要主动清偿债务,并告知胡菜,一旦发现滞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应立即通知法院。数月后,潘某向何某(潘莱的姨妈)借款5 万元,筹办婚姻,买一所平房,并购置了彩电和家具等结婚用品。胡某得知告知法院。法院立即派人查封该房屋和财产。几经折腾婚礼无法按期举行,新娘大为光火,提出解除婚约。胡某为此受到沉重打击,得了一场重病,精神受到极大创伤,性情大变。潘某在家人的支持下,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自身权益。谈谈你的看法。

何某为某县卫生防疫站的工作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 1994 年5 月9 日,有人举报一家个体饭店有病死鸡做烧鸡,何某立即去该饭店调查核实,并将该饭店的全部烧鸡封存。经县卫生卫生防疫站检捡,该批烧鸡确系病死的鸡做成。故何。没收并销毁了该批烧鸡。个休老板张某不服,认为自己的烧鸡是从村名郝莱郑重收购得来,要求防疫站赔偿损失。谈谈的你的看法。

第1个回答  2009-06-18
1、杜某属于正当防卫,但可能会构成防卫过当。刘某、曹某属于故意伤害。

“刘某等认为自己一伙人受到的伤害也应该得到赔偿”?
从民法角度来看,刘某等属于侵权方,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对杜某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刘某等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反过来,杜某的行为则属于正当防卫,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2、“1998 年8 月3 日夜,同村村民李海前来偷瓜,被宋家父当场抓住并质问,李海百般狡辩并欲挣脱逃跑。两人扭打在-起。宋子闻讯赶来,与父亲合力将李海摁倒在地”
此刻,宋家父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此时造成李海的伤害,宋家父子不承担法律责任;

“用拳头猛击李海直到李海求饶并答应赔偿西瓜款为止”
这在刑法上叫事后防卫,属于故意伤害了,如果此时造成李海肋骨骨折,则构成重伤,宋家父子则构成故意伤害(致重伤)罪了;
在民法上叫自救行为,但明显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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