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夏枯草事件又有新进展,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的这一天,把王老吉“闹”得沸沸扬扬的浙江杭州消费者叶征潮向广东省委主要领导发函,希望王老吉敢于承担,不要玩“躲猫猫”。希望王老吉主动在其外包装上标出“不适宜人群”。6月2日,叶征潮又向卫生部等相关部门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信函。
而就在此前的几天,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致电叶征潮的律师,表示叶征潮起诉王老吉生产商———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的案件暂缓立案。
因质疑王老吉非法添加中草药夏枯草,杭州消费者叶征潮于5月14日将王老吉的生产商加多宝公司告上了法庭。
叶征潮说,自己一天一罐“王老吉”喝出了胃溃疡,医生也认为,叶征潮的胃病跟长期饮用“王老吉”有一定关系。所以叶征潮认为“王老吉”侵犯了他的健康权,要求是赔偿医药费1元钱。既然夏枯草不是人人适用,希望王老吉在包装上注明“不适宜人群”。应该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孕产妇、经期女性、儿童、老人、体虚胃寒者。
关于食品标识问题,叶征潮说,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注: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第十六条规定,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食品,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第十八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二)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
叶征潮向《法制日报周末》记者表示,他起诉王老吉,想让中国凉茶“一哥”负起责任,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经营企业,为消费者之所想,做一个放心品牌,有人文关怀的品牌,更要做一个合法的品牌。但对于他的用意,王老吉并没有回应。而法院5月22日给他的答复是:暂缓立案。
5月22日,叶征潮告诉本报记者,法院电话通知他的律师和他本人,说暂缓立案,但不是不立案。江干区法院立案庭有关人员跟他说这是中院和高院的意思。
叶征潮的律师徐敏告诉记者,法院暂缓立案的情况非常罕见。“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只要符合四个条件即可:原告是直接利害人,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徐敏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人员给媒体的答复是:“法院只是暂缓立案,等卫生部门关于王老吉添加中药的鉴定结果出来后再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法院立案应该要有依据的,否则将无法判案。”
6月1日,《食品安全法》取代《食品卫生法》开始实施。从“卫生”到“安全”,一词之差,反映了立法者在食品问题上的重大态度转变。有媒体如此评论:民以食为天,食又以安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老百姓的肠胃和生命。
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添加剂首先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目录里面没有的,哪怕暂时证明对人体没有害处,也不能添加,而使用了什么添加剂以及用量,都要在产品的外包装标签里严格地注明,标签必须和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处罚。同时,新法规还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准备再起诉(王老吉)。”徐敏告诉记者如此表示。
叶征潮还表示,只要王老吉马上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出于保护民族品牌的考虑,他完全可以撤诉。
另据2009年6月3日广州日报:《记者调查:功能饮料噱头为先 多数不标适用人群》。广州日报记者看到,这些饮料中,红牛标注“适宜人群:易疲劳者;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力保健标注“不适宜人群:少年儿童、孕妇”。除了上述两款产品外,其他饮料都没有标示,或只是避重就轻地标示“适合日常活动与运动后饮用”。
中山大学营养学系教授蒋卓勤说,特殊功能只能针对特殊人群,因此,功能类饮料不分适用人群是不科学的。他建议消费者“最好是喝水,便宜又干净”。
叶征潮:王老吉标出警示说明“不适宜人群......”一句很简单的提醒,不仅可以传达企业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尊重,也能够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这本是一个很好的建议,可加多宝集团却无意采纳。拿到卫生部的“免罪金牌”之后,该集团公司向媒体表示,罐装王老吉包装标识都是经过国家认可的,没有必要做出加注警示标识的修改。在包装上加一句警示说明,花不了多少成本,但加多宝公司为什么不愿意做呢?无非是担心这会影响产品销量。看来该公司并未从这次“添加门”事件中汲取教训,没有把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放在首位。
参考资料: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1f72e20100dx4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