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急)

1.张三偶然路过某甲家,见其豪宅大院,甚为富有,遂生盗窃之意,回家与李四商量,李四说:"你要干事我帮你就是了,跟着你干!“但张三觉得人手少了不好办,叫李四去拉人。李四找到同伙王五,说要盗窃某甲家,王五欣然同意。王五又去找赵六,但赵六不干,王五就唆使孙七将赵六的儿子打成轻伤,并威胁赵六说:”你要不干小心你全家的小命!“赵六不得已,只好同意。当天晚上,张三,李四,王五,赵六四人前往某甲家盗窃,李四因害怕被抓找借口上厕所而逃走,只有张三,王五,赵六三人。张三入户盗窃,王五帮忙,赵六放哨,窃得财务价值六万元。因害怕逃走的李四走透风声,分给李四四五千元,李四亦接受;赵六主动放弃分赃,但保证一个字都不说出去;剩下的张三,王五二人均分。后四人被抓获。
问:
(1)王五就唆使孙七将赵六的儿子打成轻伤,王五在这起故意伤害案居于何种地位?应如何处罚?
(2)李四是否构成是张三,王五,赵六三人盗窃犯罪的共犯?为什么?
(3)张三,王五,赵六在这起盗窃犯罪中分别居于何种地位?刑法规定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2.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服刑9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3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
(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2)此案中王某是否构成累犯,如何处罚?王某交代了盗窃汽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吗?如何处罚?
(3)依据刑法的数罪并罚原理,对本案中王某在刑法裁量时如何具体处罚?

(1)王五在故意伤害案中属于主要地位。处罚: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2)李四构成盗窃共犯。共同犯罪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本案中李四未着手实行盗窃,但是其联络、分赃已有共同盗窃行为。
(3)张三是主犯。处罚:应当按照张三在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五是从犯。处罚:对于王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六是胁从犯。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对王某应该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王某被判20年有期徒刑,执行13年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7年,王某在假释后第六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86条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盗窃汽车,数额巨大,虽然其盗窃行为在犯罪后第五年才被发现,也显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所以对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王某构成累犯,累犯是指某种犯罪分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某的盗窃罪构成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就是自首。王某的盗窃行为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自己交代的,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盗窃罪先减后加,对王某最后确定刑罚的时候,应当先将盗窃行为所处刑罚和前最为执行完毕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应该执行的刑罚。抢劫罪先加后减,然后对其抢劫罪作出判决,将抢劫罪所处刑罚与前面说的赎罪并罚后确定执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参考资料:《刑事诉讼法》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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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02
一、(1)王五和孙七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王五属教唆犯。
(2)构成共犯。共同犯罪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3)张三、王五是主犯,赵六是胁从犯。赵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1)要撤销假释。因为在考验期内犯罪。
(2)构成累犯。从重处罚。盗窃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先对盗窃罪量刑,然后按“先减后并”对他的6年未服刑期和盗窃刑期量刑,再对抢劫罪量刑,前后两个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量刑。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0
  1、(1)王五在故意伤害案中属于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人,或者是故意引起他们犯罪意图的人。教唆犯的本质特征在于他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而自己并不直接实施犯罪,其犯罪意图是通过被教唆的犯罪行为来实现。处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2)李四构成共犯。共同犯罪时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和共同的犯罪故意,各个共犯人有直接的意思联络。本案中李四未着手实行盗窃,但是其联络、分赃已有共同盗窃行为。
  (3)张三是主犯。处罚:应当按照张三在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王五是从犯。处罚:对于王五,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赵六是胁从犯。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1)对王某应该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王某被判20年有期徒刑,执行13年被假释,其假释考验期为7年,王某在假释后第六年犯新罪,符合《刑法》第86条规定的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情形,王某盗窃汽车,数额巨大,虽然其盗窃行为在犯罪后第五年才被发现,也显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所以对王某应当按照《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2)王某构成累犯,累犯是指某种犯罪分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王某的盗窃罪构成自首。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就是自首。王某的盗窃行为是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况下自己交代的,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应以自首论。处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盗窃罪先减后加,对王某最后确定刑罚的时候,应当先将盗窃行为所处刑罚和前最为执行完毕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应该执行的刑罚。抢劫罪先加后减,然后对其抢劫罪作出判决,将抢劫罪所处刑罚与前面说的赎罪并罚后确定执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

参考资料:《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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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09-08-02
王五是教唆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李四构成共犯,有共同故意,只因害怕被抓而中途离去。
3、张三、王五是主犯,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赵六是胁从犯,按其参与的犯罪,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
1、撤销假释,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2、构成累犯,从重处罚;交待盗窃汽车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对盗窃罪可以从轻处罚;
3、将其假释余刑与新判的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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