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与熊掌不可兼得原文

如题所述

原文: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

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与?乡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 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 此之谓失其本心。”

成语“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出自孟子《鱼我所欲也》

白话译文:

鱼是我喜欢吃的,熊掌也是我喜欢吃的;如果不能都吃,那么我舍弃鱼选择吃熊掌好了。生命是我所追求的,大义也是我所追求的,当这两种东西只能择其一时,那么我会舍弃生命而坚持大义。虽然生命是我所追求的,但当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时,我绝不会选择做苟且偷生的事;死亡固然是我所厌恶的,但当还有比死亡更可恶的事发生时,即使面临灾祸我也不躲避。

如果人心里没有比生命更看重的东西,那么凡是一切可以保全生命的手段中,又有哪一种是不可用的呢?同样的,如果人们认为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坏事,又有哪一桩不可以干呢?

可见,虽然生存的理念非常必要,但追求的时候我们也会有所禁忌;躲避灾祸的想法固然合理,但却不是做人做事要考虑的。所以说人们所追求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礼义”);人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那就是“不义”),这样的理念不只是圣贤才有,人人都有,不过圣贤能够不丢弃罢了。

一筐饭,一碗汤,对一个饿得要死的人来说,得到了就可活命,得不到就会饿死。可是没有礼貌地吆喝着给别人吃,再饥饿的路人也不会接受;若是用脚把饭踢给人吃,就算是乞丐也难以接受。可如今,有的人对万钟的俸禄却不问是否合乎礼义就去接受。

其实,这优厚的待遇能为我带来什么?难道就因为我从此就有了华丽的住宅、妻妾的侍奉和他人的叩拜?难道就因为这些楼庭、美人和巴结的出现,那些曾经相比死亡我们都拒而不受的东西就因此变得可以接受了?有这道理吗?这样的做法只能表示一个人已经丧失了他心灵的本来面目,即“失其本心”。

扩展资料:

《鱼我所欲也》选自《孟子·告子上》,论述了孟子的一个重要主张:义重于生,当义和生不能两全时应该舍生取义。

孟子认为自己做了坏事感到耻辱,别人做了坏事感到厌恶,这就是义;义是有道德的君子所必须遵循的正路。

孟子先用人们生活中熟知的具体事物打了一个比方:鱼是我想得到的,熊掌也是我想得到的,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的情况下,我宁愿舍弃鱼而要熊掌;生命是我所珍爱的,义也是我所珍爱的,在两者不能同时得到的情况下,我宁愿舍弃生命而要义。孟子把生命比作鱼,把义比作熊掌,认为义比生命更珍贵就像熊掌比鱼更珍贵一样,这样就很自然地引出了“舍生取义”的主张。这个主张是全篇的中心论点。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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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1-19

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来比喻做人有时候不得不面对取舍,出自战国时期孟子的名篇《鱼,我所欲也》之中。

(一)鱼和熊掌

先看下原文,“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

很明显,在这里鱼和熊掌只是起兴之物,而孟子真正想要说明的是后面关于“生”和“义”的讨论,并由此引申出“舍生取义”的最高道德标准。显然,在这里有一个简单的对应关系,即“鱼以喻生也”,‘熊掌以喻义也”。

值得思考的地方在于,为何孟子会单单挑“鱼”和“熊掌”这两件事物,又为何要用“鱼”来比喻“生”,“熊掌”来比喻“义”呢?

在古人的注疏中,如宋代的孙奭曾经简单解释过,他说孟子之所以挑选鱼和熊掌这两个东西来说事,不过是因为“鱼,在水之物;熊蹯,在山之物”,意思是一个是水里生活的鱼,一个是山里生活的熊。想要抓鱼就得去水边,想要吃熊掌就得入深山,一个人分身乏术的情况下,就必须得做出取舍。

但是这个解释总体让人觉得有些牵强,比如难道就没有生活在湖边的熊,或者生活在山脚下水中的鱼吗?或许在古人生产力不发达、交通不便捷的情况下,不论是打鱼还是猎熊,都需要付出极大的成本,如此一来倒是可以勉强接受这种“必须的抉择”。

但是,显然他并未解释另外一个问题,即鱼和熊掌,这两个喻体是如何与主体相关联的。

(二)生和义

用鱼来指代生存,以熊掌来比喻道义,这种文化源头可能需要追溯到先秦乃至于史前原始人类的思维惯性之中。

先说鱼,这种动物作为“人类最早的一种人工食物”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曾经起到过重大影响,在北经周口店遗址就曾经发现涂红穿孔的草鱼眶上骨,足见人类利用鱼类进行生存历史之久远。而到了仰韶时期,从物质层面,渔猎生产是原始社会最重要的一种生产方式,而在精神层面,鱼类也因为自己的一些自然特性,而引起古人注意,进而产生了类似于图腾崇拜的精神信仰。

最重要一点就是鱼类的生殖能力之强,让主要依靠体力劳动的原始先民羡慕不已,毕竟人丁兴旺带来的直接利益便是生活资料的更加丰富以及部族的更加强盛,人也因此能够获得最为基本的生存保障。仰韶文化的人面鱼纹就是人和鱼共生共存关系的绝佳佐证。

再说熊,这种动物是力量和恐惧的象征,让人可望而不可即,也正因为如此,原始先民对于这种动物是敬畏大于喜爱,但也不影响将其作为氏族的精神图腾,以震慑其他部落。伏羲氏号黄熊,紧接着最为典型的便是黄帝,号为“有熊氏”,而之后黄帝的后代楚国国君,也都以熊为姓。

这么多的上古帝王与熊有关,一方面说明古人对于熊力量的崇拜,另一方面熊也逐渐与威严的君权关系密切。实际上,回到孟子这里,儒家所谓的“义”,在他眼里已经具体化为了“贵贵、尊贤、事亲、守身”,其中最高的道义,便是指国家层面的表述,即“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之视君如腹心,此乃依义而行”,他理想中的义,是君臣相合之下的国家大义。

也正因为如此,孟子的义是与政权相关的,那么象征着圣王与君权的熊,因此有力厚重的熊掌便自然成为了“义”的绝佳隐喻;至于鱼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自然可以作为“生”的最好喻体。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8

    “鱼与熊掌不可得兼”出自孟子《鱼我所欲也》,原文: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欤?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译文:

          鲜鱼,是我想要的东西;熊掌,也是我想要的东西。(如果)两样东西不能一齐得到,(只好)放弃鲜鱼而要熊掌。生命,也是我想要的;正义,也是我想要的。(如果)生命和正义不能够同时得到,(只好)牺牲生命来保住正义。生命本是我喜欢的,(可我)喜欢的东西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肯干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本是我厌恶的,(可我)厌恶的东西还有比死亡更厉害的,所以(遇到)灾祸也不躲避呀。如果人们想要的东西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么,一切保住生命的手段,哪有不采用的呢?如果人们厌恶的没有比死亡更厉害的,那么,一切可以避开祸患的事情,哪有不采用的呢?靠某种不义的手段就可以苟全生命,有的人却不肯采用。靠某种不义的门道就可以避免祸患,有的人却不肯去干。这样看来,喜欢的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厌恶的有比死亡更厉害的东西,不仅仅有道德的人有这种精神,每个人都有这种精神,不过有道德的人能够最终不丧失掉罢了。        

           一碗米饭,一盅肉汤,得到这些就能活下去,得不到便饿死。(可是)恶声恶气地递给人家,(就是)过路的(饿汉)都不会接受;踩踏过才给人家,讨饭的叫化子也不屑看它一眼。  
           有人对优厚的俸禄却不区别是否符合礼义就接受它。那优厚的俸禄对于我有什么好处呢?(只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和我所认识的贫困的人感激我吗?过去宁愿送命也不肯接受,今天(有人)为了住宅的华丽却去做这种事;过去宁可送命也不肯接受,今天(有人)为了妻妾的侍奉却去做这种事;过去宁可送命也不肯接受,今天(有人)为了所认识的贫困的人感激自己却去做这种事:这种不符合礼义的做法不是可以停止了吗?——这就叫做丧失了他的本性。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3-04
鱼我所欲也》原文+译文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

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呼尔而与之,行道之人弗受;蹴尔而与之,乞人不屑也。

万钟则不辨礼义而受之,万钟于我何加焉!为宫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识穷乏者得我欤?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宫室之美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妻妾之奉为之;向为身死而不受,今为所识穷乏者得我而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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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鱼,是我想要的东西;熊掌,也是我想要的东西。(如果)两样东西不能一齐得到,(只好)放弃鲜鱼而要熊掌。生命,也是我想要的;正义,也是我想要的。(如果)生命和正义不能够同时得到,(只好)牺牲生命来保住正义。生命本是我喜欢的,(可我)喜欢的东西还有比生命更重要的,所以(我)不肯干苟且偷生的事。死亡本是我厌恶的,(可我)厌恶的东西还有比死亡更厉害的,所以(遇到)灾祸也不躲避呀。如果人们想要的东西没有比生命更重要的,那么,一切保住生命的手段,哪有不采用的呢?如果人们厌恶的没有比死亡更厉害的,那么,一切可以避开祸患的事情,哪有不采用的呢?靠某种不义的手段就可以苟全生命,有的人却不肯采用。靠某种不义的门道就可以避免祸患,有的人却不肯去干。这样看来,喜欢的有比生命更重要的东西,厌恶的有比死亡更厉害的东西,不仅仅有道德的人有这种精神,每个人都有这种精神,不过有道德的人能够最终不丧失掉罢了。

一碗米饭,一盅肉汤,得到这些就能活下去,得不到便饿死。(可是)恶声恶气地递给人家,(就是)过路的(饿汉)都不会接受;踩踏过才给人家,讨饭的叫化子也不屑看它一眼。

有人对优厚的俸禄却不区别是否符合礼义就接受它。那优厚的俸禄对于我有什么好处呢?(只是)为了住宅的华丽,妻妾的侍奉和我所认识的贫困的人感激我吗?过去宁愿送命也不肯接受,今天(有人)为了住宅的华丽却去做这种事;过去宁可送命也不肯接受,今天(有人)为了妻妾的侍奉却去做这种事;过去宁可送命也不肯接受,今天(有人)为了所认识的贫困的人感激自己却去做这种事:这种不符合礼义的做法不是可以停止了吗?——这就叫做丧失了他的本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1-19

“鱼与熊掌”之论出自《孟子・告子上》第十章,孟子以“鱼与熊掌”类比论证生命存在与道德应当之关系,提出“舍生取义”的主张。阐述了义重于利、义重于生的观点,劝导人们辨别义和利孰轻孰重,热情地赞美了“舍生取义”的精神。

孔子曾提出“杀身成仁”:“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人,有杀身以成仁。”孟子提出“舍生取义”发展了孔子“杀身成仁”的道德至上论。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孟子循序渐进,他从日常生活小事说起,“鱼我所欲”“熊掌亦我所欲”二者不可兼得故取更美味的熊掌,然后转入对人生价值的讨论。“生我所欲”“义亦我所欲”,当二者不能兼得时取更有价值的义。在这里,孟子运用了比喻,以鱼喻生,以熊掌喻义,从口腹之欲自然过渡到人生价值的讨论上。

孟子认为,“生亦我所欲”,然而“欲有甚于生者”是义;“死亦我所恶”,然而“恶有甚于死者”是不义。生死对每个人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义”才是做事选择的标准。义重于生也是孟子“性善论”的主要内容之一,他指出,“舍生取义”是人的本心,所以,人们在生与义不能得兼时,宁可取义,也不愿苟且偷生;在死和不义不能同时避开时,宁可赴死,也不愿躬行不义。世人的行为有贤与不肖、义与不义的区别,是因为贤者能坚持舍生取义,一般人则因环境的改变,而“失其本心”。

孟子的“舍生取义”观点,集中体现了儒家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并凸显了儒家勇于担当的“大丈夫”本色。《孟子·滕文公下》的“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与此章交相辉映。孟子“舍生取义”的“大丈夫”形象,与当时社会流行的“为我”“贵生”思想以及社会出现的“唯利是图”“苟且偷生”现象相比,立显崇高而伟大。

孟子的“舍生取义”与孔子的“杀身成仁”都体现出儒者对历史的责任感、对社会的责任感、对生命的责任感,两千多年来,曾激励了无数中华儿女为了正义和理想为了公正与公平,为了自己与他人,更为了民族的进步,前仆后继,奋斗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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