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精神以礼为主,而西方法律精神则崇尚自然法
礼自然法法律精神法律精神,是指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观念是一种上层建筑,一种意识.就个人而言,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其观念会发生改变;同一个时期,不同的人的观念也会有差异.然而,对于一个民族整体来说,法律精神作为一种最本质的观念,在经过历史的沉淀后,深深扎根于国民性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法律的起源可上溯至公元前三千年左右,并且在这段从未中断的文明史中已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这就是礼法融合,礼的精神渗入法律制度,衍生出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即对等级法,特权法的认同,对家族本位,义务本位的肯定.西方的传统是崇尚法律,许多伟大的思想家都曾指出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对权利的保护,是对自由的拯救.西方的法律在不断变化,然而其内在精神——自然法思想一直在起主导作用.西方的法律精神就是围绕自然法而展开的一组观念,如自由,平等,正义,权利等.本文拟从中西法律精神的形成过程,历史根源及其表现形式等方面作一比较,以寻求中国法律精神以礼为主导,而西方法律精神崇尚自然法的根本差异.一,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形成过程礼是古代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历代思想家对礼皆有论述,礼的观念与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则是中国传统法律精神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古代的法虽无独立的品格而依附于礼,但礼与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引礼入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从先秦开始,儒家以孔孟为代表,主张"为国以礼","复礼","正名",与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家展开论战,两者可谓势均力敌,但经过战国,秦,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占居主导地位,并成为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的内在精神.礼法合流具有着历史必然性,其一是封建大一统国家的需要,专制的政体需要统一的学说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纳国民思想于一轨以便于统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高明就在于此,其二,经过长期的统治实践,使封建统治者领会到"外儒内法"统治艺术的妙处.儒家以礼,德,仁爱为支撑点,以这一学说妆饰仁政,可以赢得民心,稳定社会,而以君主独断,术势并重,一断于法为特征的法家学说,则有利于封建君主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这种宽猛相济的统治术得到良好效果而为历代君主所效仿.其三,儒法两家学说各有互通之处,此为两者合流的基础,如儒家讲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的最高权威,法家也讲尊尊,并且也是极端专制主义的鼓吹者.两者在维护专制等级制度上是一致的,儒家在鼓吹仁政的同时,也讲以法惩暴止乱.引礼入法的过程是礼不断法律化,法不断道德化的过程.礼一方面作为内在精神指导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礼直接人律,成为规范人们一一较-=,-主壬-,生日律猢法方西中一一一一徐祖澜:中西方法律精神比较行为的成文法,比如《唐律》中的"八议"是《周礼?秋官./,司寇》"八辟"的照搬,"七去三不去"是《大戴礼记?本命》"七去三不去"的翻版等等,不一而足.礼的作用还体现在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上,在审判中,常有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可见,礼在中国社会中高于法,重于法,法的精神与特点由礼来决定.而西方的法律思想领域呈现另一种现象,那就是自然法思想的兴盛,《论法的精神》开篇写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是一个自然法的定义,即自然法源于生命的本质,并且等同于规律.自然法的观念最早要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的希腊社会,当时对"自然"的认识是把自然看作由某种基本元系组成的物质世界,而早期自然观也相应地单纯,自然法由此衍生而来,带有一种客观性质与单一色彩.当斯多噶学派宣称,按照自然法,人生而平等,这时的自然法已是一种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当亚里士多德将法律与正义并题时,则从此奠定了西方法律观念的基石.从古代到现代,西方法律观念的演变体现在其内在精神——自然法观念的演变上:古希腊时代自然法是一种分配正义或相对于法律正义而存在的"自然,正义";古罗马时代,自然法是高于人定法的,普遍的"正确理性",后被查士丁尼列为民法的"三重法源"之一;在中世纪教会法时代,自然法是人类赖以明辨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十七,十八世纪,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自然法理论与罗马法的古老戒规——"诚实地生活,不加害于他人,让每个人各得其所"——完全一致.总之,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西方法律早已形成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不能与自然法相抵触,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关于自然法观念的生成和内在性质,可以用梅因在《古代法》中的一段话来概括:"后期希腊学派回到了希腊最伟大知识分子当时迷失的道路上,他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他们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并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这里象以前一样,他们所理解的自然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而且是那些被认为可以分解为某种一般的和简单的规律的现象".①一2一西方自然法观念从古至今绵延不断,虽然中途曾受功利主义和分析实证主义等法律学派的冲击而处于抵潮,但二战以后仍得以复兴,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可以说这一观念是西方法律之精神支柱.二,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历史根源"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④中国文明直接源于商周时代,西方文明直接承自古希腊的城邦制度,两者都曾经历"君权神授"的历史阶段,但中西方后来的历史却向着两个不同方向发展,这是因为发展环境的不同,西方的民族部落传统在一种特定的环境下逐渐萎缩,而中国却带着这种传统在浓厚的原始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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