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突然辞退,怎么要求赔偿。

我在漳州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作一个半月,在此期间经常为公司加班。连5.1期间的3天都在加班。有天公司突然通知我不上班了,意思就是裁我。
没有告诉我任何理由。到裁我那天公司还应该付我半个月的工资。我找老板交涉要拿半个月工资竟然不给我,还要求下个月15号才可以拿到,之前自己辞职的同事都可以直接提前领到。
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劳任何动合同,其他的同事也没有。连医保社保都没有。
我要求赔偿一个月工资,老板不肯说公司没有这个规定,我要他去看看劳动法竟然无视,说按公司规定走。我到现在连员工手册都没有见到过。哪里来的公司规定?
我问为什么辞掉我竟然说我不如一个自己现在在开公司、工作经验丰富的三十多岁的设计师。我工作还不到3年才25岁。这样比较实在让人难以接受。
我现在准备通过法律手段得到赔偿、手中持有工资单和打卡证明。
下一步应该怎么办?要走什么程序。
和公司交涉过,说如果不赔偿要告他们。竟然说我在威胁他们。我直接和他们说我是在讲道理。连道理也不明白我也没有办法。

1、半个月的工资应当支付给你。

2、不签合同超过一个月的部分,应支付你双倍工资:也就是说,你最后工作的半个月,应给一个月的工资。

3、可以要求补交一个半月的社保。

4、加班: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加班的话,可以要求加班费:平时加班应支付150%的工资,休息日加班应支付200%的工资,国家法定节假日应支付300%的工资。

5、老板无理由解除合同(你“不如一个自己现在在开公司、工作经验丰富的三十多岁的设计师”)不是正当的可以解雇你的合法理由),属于非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的2倍赔偿金,工作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双倍即一个月工资。

6、以上要求,在与老板协商不成时,可以收集好证据,先向公司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没有效果的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7、关于你的补充:如果老板是法盲,就会认为你不是在讲理、而是在威胁,既然协商不成,尽快找劳动部门解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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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8
【未签订 劳动合同 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缴纳 社会保险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拖欠 劳动报酬 经济补偿 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5-18
法庭见,一告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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