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伤赔偿标准

我们公司的员工,工作时,右手食指受伤,没有缺失,只是被机台压到,骨头也没事,这样去工伤鉴定可以评上级吗?之前已经把医药费和工资都赔给他了,也签了协议了。现在又来闹要鉴定,想多赔点。我想知道要是鉴定到十级,我们要赔偿他多少钱。该员工是在实用期内,工资试用是1000,转正有是1200.我们还没有给他缴纳社保医保。所以所有费用都要自己赔·

建议你先带他去医院检查受伤恢复的情况,确定他是小伤,而且恢复的相当的好(有医院证明),一般很难上等级的。去劳动能力鉴定是他们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只是没有强制要求而已,既然他们提出要鉴定,你就可以去申请,前面建议你先去看过恢复情况了,我想你心里也有底了。
至于上了等级赔偿问题 ,假设是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的标准为6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我不知道厦门的十级规定是几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假设是4个月,同时假设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200元(人民币),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也就是说,你们职工1200元的月工资小于2200*60%,那就要按2200*60%的月工资为基数计算 即2200元*60%*6月=7920元这个就是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2200元*4月=8800元 。
你们给他入了工伤保险了吗,没的话就全由你们赔,入了的话你们就是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当然我这里只说了劳动能力鉴定以后该赔偿的,在他治疗期间的费用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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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厦门市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

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的待遇
1、停工留薪期(医疗期间)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因伤情造成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间由医疗机构确认(工伤职工住院病历长期医嘱上载明“特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2人确定,载明“一级护理”的,护理人数按1人确定,护理期间按住院的期间),护理人员每人每日护理费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21日后的50%计发,并由所在单位直接支付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派员护理除外。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详见闽政[2011]80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计算。其标准分别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0.6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O.l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5个月的,按15个月支付;七至八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工伤赔偿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第2个回答  2010-05-11
假设是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的标准为6个月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3个回答  2010-05-13
您好:
您这种情况可以是房屋之间的相邻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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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您的叙述,您家盖起围墙之后可能会影响这户人家的出入行走问题,但那条路只有他一户人家走,并不是公路。这种情况下如果诉讼至法院,法院一般会调解结案,比如您家可以盖围墙但适当给对方补偿,这样的。您也可以和对方协商解决问题。说到底这只是邻里小纠纷,不会太费力气。
您手里有那两份证明就可以了,法官有可能会到现场去亲眼看看,不需要其他证明的。
希望答案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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