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如何进行国债期货的每日结算?

如题所述

我国现行期货市场是由交易所、会员、客户逐级构成的,是个分层化的市场结构,只有会员才能进场交易;非会员的客户必须通过会员代理进行交易,会员是代理交易的主体,对其所代理的交易负全部责任,所以会员必须控制好所有客户的资金风险,如果因客户违约造成损失而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时,会员必须代为履行赔偿责任并保留追偿的权利。与期货市场多层次组织结构相对应,结算体系也是分层次的:首先是交易所结算机构对会员公司的结算,这是第一级结算;其次是会员经纪公司与其代理的客户进行结算,称为第二级结算。

国内5家期货交易所的会员体系方面,4家商品期货交易所采用全员结算制度,即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采用国际通行的结算会员制,即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结算会员可以从事结算业务,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非结算会员,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交易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非结算会员及结算会员自身受托的客户结算,非结算会员对其受托客户结算。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

与国际期货市场通行的逐日盯市制度类似,我国期货市场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时间,期货结算机构应当在当日按照结算价对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期货结算机构的结算结果对交易者进行结算。结算结果应当在当日及时通知结算参与人和交易者。

我国期货交易所每日收市后,按照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进行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结算准备金。结算会员在交易所结算完成后,按照相同原则对客户、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按照相同原则对客户进行结算。

国债期货同样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根据每日结算价确定投资者当日盈亏,并直接反映在保证金的增减上。国外成熟国债期货市场确定结算价的主要方式有三种:第一,收盘前一段时间的加权平均价;第二,收盘时最优买卖价报价的中间价;第三,收盘价。我国期货交易所结算价的确定主要采用第一种。

根据国债期货合约表,国债期货每日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盈亏={∑[(卖出成交价-当日结算价)×卖出量]+∑[(当日结算价-买入成交价)×买入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卖出持仓量-上一交易日买入持仓量)}×合约金额÷报价单位。

举例而言:若在收盘前一小时成交了3笔交易,成交价分别为100元、101元、102元,成交量分别为10手、20手、30手,则当日的结算价应为(100×10+101×20+102×30)/60=101.33(元)。假如某投资者以100元的价格开了5手多头持仓,则经过结算,其当日的结算准备金变化为:(101.33-100)×5×1000000/100=6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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