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在第七章中提供了相关的附则规定。关于住宅用房的额外补偿资金比例、临时过渡补贴、搬家补贴、装饰补偿和非住宅用房一次性经济补贴的具体标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力制定并公布相应的计算办法。
第四十九条中提到,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房屋基本造价、重置价格和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测定并公布。对于其他县(市)、区,房屋的相关价格则由当地相关部门测定并公告,同时需报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公益建设、农村村庄整治和土地整理等情况下,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导致的房屋拆迁,其补偿安置政策可以参照本条例的相应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说明。
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之前于2000年2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被废止。对于在此之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启动拆迁的项目,会按照原有的方法进行处理。然而,如果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他们将适用本条例的新规定。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