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

如题所述

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要求严格,需积极发挥典范作用,城市显眼处需设有"国家卫生城市"标识,以便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每三年,国家卫生城市的复审周期为一届,由所在地省级爱卫会办公室在上半年组织复查,并于6月底前提交复查意见至全国爱卫会。下半年,全国爱卫会将进行抽查,主要采用暗访方式。复审结果决定城市命名的维持或调整:达标者将重新确认,未达标的将暂停确认并给予一年整改期,若整改后仍不合格,则取消其命名。

省级爱卫会办公室需遵循分级管理原则,对所辖的国家卫生城市进行日常监督,每年年底需向全国爱卫会提交书面报告。全国爱卫会会不定期组织专家进行明查暗访,其结果将与省级复查结果一同作为复审的重要参考。

对于在巩固创建成果方面表现出色的国家卫生城市以及创建活动成效明显的城市,全国爱卫会会大力宣传并推广其成功的实践经验。

同样,"国家卫生区"的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也参照上述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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