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

如题所述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着重于地震监测与预报的管理措施。首先,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需制定并经政府批准实施本级台网规划,同时确保建设、改造资金的财政预算到位(第十五条)。

大型工程如煤矿、水库、油田等需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费用自担,并需向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地震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需遵守法律和标准,可利用废弃资源并确保安全(第十七条)。

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不得随意中断,需经上级批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需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擅自干扰或损害(第十九条)。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合作,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新建或扩建工程需避免对监测设施和环境造成影响,并在必要时增建或替换地震监测设施(第二十一条)。

监测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地震预测工作由省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监测信息需及时上报和共享(第二十二条)。地震工作部门还需研究监测信息并作出预测,同时处理可能的异常现象报告(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地震预报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对地震谣言要严肃处理(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省级政府需加强防震减灾措施(第三十条)。

省地震工作部门还需负责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和运行,以支持抗震救灾和工程建设(第三十一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地震工作部门会加强现场监测,为余震防范提供依据(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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