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出入遵义最新规定

如题所述

一、严格落实健康申报和主动报备。

二、近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三、近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人员,采取7天居家医学观察措施。

四、近7天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人员,要求3天内完成2次核酸检测。

1.严格落实健康申报和主动报备。所有省外入黔人员在出行前,须通过“贵州健康码”进行个人健康申报,并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黔;抵达目的地后,须主动向属地社区(村居)或入住酒店进行报备,并按照我省防疫规定,自觉配合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对于申报或报备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造成疫情传播蔓延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境外入黔人员管控措施。实行“7天集中隔离 3天居家健康监测 6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5、7、10天)”,管控时间从入境时间开始计算。其中,在首站地仅完成“7天集中隔离”后立即入黔的,抵黔后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实行“3天居家健康监测 2次核酸检测”,由属地落实闭环转运,严格执行社区“二对一”管理;在首站地已完成“7 3”且在外省停留时间不足3天(含3天)的,抵黔后落实“三天两检”;在首站地已完成“7 3”且在外省停留时间超过3天的,参照省外入黔人员,分级分类落实各项管控措施。(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来返黔人员参照境外人员管控;非法偷渡人员按照“先防疫、后处置”的原则,比照境外来返黔人员进行管控。)

3.澳门来(返)黔人员。除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者,以及14天内有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者,持有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包含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信息的“健康码”,承诺入境内地前14天内无外国或其他境外地区旅居史者,可不再进行隔离,有序流动;无7日内核酸阴性证明的,须立即进行核酸检测。(注:如澳门有本土疫情,澳门来返黔人员按参照境外入黔人员管控措施执行)。

4.省外有本土感染者报告且存在社区传播风险的地级市入黔人员管控措施。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集中隔离 5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5、7天)”;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行“7天居家隔离 3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4、7天)”;所在地级市其他地区入黔人员,抵黔后实行“三天两检”管理。中、高风险区入黔人员管控时间,从离开风险区域开始计算。

5.疫情严重地区入黔人员管控措施。现阶段,成都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入黔人员,实行“3天集中隔离 4天居家健康监测 5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2、3、5、7天) 1次抗原检测”,管控时间从离开疫情发生地开始计算;前3次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的,方可解除集中隔离,相关人员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行乘坐公交、出租车、高铁等公共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落实居家健康检测。海南入黔人员,落实严格的“3天居家健康监测 2次核酸检测(分别在第1、3天)”,由属地落实闭环转运,严格执行社区“二对一”管理,上门开展核酸采样,其同住人员同时不得外出;对不愿执行居家健康监测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开展3天集中隔离。省监测医疗组和省社会防控组将根据全国疫情形势,适时研判确定疫情严重地区范围和管控措施。

6.陆地边境口岸城市(与香港、澳门有口岸相连的除外)入黔人员管控措施。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黔,并在抵黔24小时内进行1次核酸检测;无相关证明的,抵黔后实行“三天两检”。

7.其他地区入黔人员管控措施。须在抵黔后24小时内主动开展1次核酸检测。

8.与阳性人员同乘交通工具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来(返)黔人员,需主动向社区报备,按我省相关规定执行核酸检测、隔离等防控措施。

9.所有从省外来(返)黔人员,需进行7天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觉丧失等不适症状,须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全程规范佩戴口罩,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日常工作和生活做好六点防疫措施

一是出行要尽量选择步行、骑车或自驾车。乘坐公交地铁时,要全程戴好口罩,减少触碰车内设施,下车后及时洗手或进行手部消毒。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最好坐后排,全程佩戴口罩,打开车窗让空气流通,不要与司机攀谈。

二是上班时,走楼梯时,少触摸扶手。坐电梯时,请戴好口罩,保持间距,电梯内不要交流。触摸了电梯按钮、门把手、扶手的,要及时洗手消毒。开会时全程戴好口罩,分散落座。

三是进餐时要做好个人防护。饭前饭后要洗手,尽量错时就餐;建议隔座而坐,尽可能避免面对面就餐,也不要谈话交流。

四是下班回家后,及时将口罩摘下并扔掉,不要触碰口罩外表面。更换下来的衣服要及时清洗晾晒,对随身物品进行消毒。

五是取外卖时建议选择无接触方式。收取快递后,对外表面进行消毒;拆除外包装后,及时清洁双手。

六是咳嗽或打喷嚏时,要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包好置于垃圾桶内,没有纸巾的情况可弯曲手肘遮挡口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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