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的一宗房产,在50-60年代被政府改造,变成了直管公房,由房管所出租至今,请问按现行法规国家有没有政策给我们全部退还?再问;最近,本地房地产部门发出告示,要公开竟卖这宗房产,我也报名参加竟买,作为此宗房地产的置业者的后人,应该要享受什么优惠条件才对?我想,既然是竟卖,恐怕也沾不到一分钱的便宜,这是认钱不认人.又问;这宗房地产虽然已是破烂不堪,但是里面一直是两家租用,都几十年了.多年来由于房屋破烂,加之房客经济不好,房产所一提收他们房租,房客们就推说这房子这儿坏了,那儿烂了,害他们自己修,还给缴什么房租不房租的,说到底,房客们就是不给房管所缴租金,哪怕是每月只收儿块钱,房客们就是不给,房管所收不上他们的房租金,他们又没有什么地方可搬的.我在想;如果我真要是买下此宗房地产之后,那些多年来一直就住在这直管公房里的房客如果死也不搬,那么我该怎么办呢?还有,就是这些房客在这宗房地产内又搭建了一些简易建筑,占了一些地盘,如果我将这宗房地产买到手后,那么这些情况该谁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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