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偏低

最好能有具体数据 再结合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相结合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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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工资水平与物价水平差别较大,因此《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都是按地区确定的,全国没有统一标准。

根据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部于1993年和1994年先后颁布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实行政府、工会、企业三方代表民主协商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最低工资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经向当地工商业联合会、财政、民政、统计等部门咨询后研究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报劳动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劳动部提出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7天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报纸上公布,同时报国务院备案,抄送劳动部。

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因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诸项因素发生变化,或本地区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累计变动较大的,应当适时调整,但每年最多调整一次。

市场价格(工人工资),应由市场的 供(劳动力) 求(企业)关系调节,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属于政府 人为 干预市场(劳动力价格)的行为,短期内也许有利于市场的平衡 ,长期却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提高了工人工资,企业的用工成本就增加,企业的盈利少了,用于再发展的钱也就少了,不理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所以工人的就业也就收到了影响.
例如:新劳动法出台,更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执行,加上近些年,不断的提高工人工资标准 ,广东的许多企业纷纷关闭,转向东南亚等消费工资低的国家.
反对:
1.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的转型期,市场机制导向的劳动力市场还没有充分形成。 政府的干预更能宏观的调控市场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2.在理论上,一般只有当最低工资标准过高,违背了经济规律时,才会导致失业率的上升。但从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实践来看,这一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并不高。
3.最低工资制度的 经济和社会效应 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自从经济学家提出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对劳动力市场的一种干扰,如果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会导致对劳动力的需求减少,从而使失业人数增加的理论后,

国内外的许多学者纷纷展开了实证分析。到目前为止,尚没有得到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会增加失业率的明显证据。反倒是,有研究表明,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不会降低就业,却能促进企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进而改善收入的不平等状况,促进全社会共同富裕。
最低工资增长在有可能减少就业的同时,也会通过增加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提高劳动效率,从而促进就业增长。两者相抵,很有可能促进就业的正增长,维持经济的良性运行。

其实这是一个市场经济的 市场调节 还是 宏观调控的问题, 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就像近期的 政府对物件的调控 ,也有不少的反对观点.
我个人认为,完全的市场调节也是不对的,适当的宏观调控也是必要的,因为市场也有出现病态的时候,也有扭曲的时候 ,宏观调控可以及时的修正错误. 但宏调的力度,措施,应该是慎重考虑的.

这就像一个孩子 ,不能一直任由他自由,该打的时候也应该打 .但老打,总靠打,也不行 ,这里有一个度,一个方法的问题.

你自己好好再考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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