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作海的冤案有得赔偿,那么94年以前的冤假错案呢?

94年以前的冤案获得赔偿的几率有多大?按照什么样的标准?

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确有规定:申请赔偿时效为2年。
实例:最近,南京市栖霞区法院拒绝赔偿了一起1983年因其侵权(致被害人4年冤牢)的赔偿请求,理由:1、按《国家赔偿法》规定,已“过期”2、当时已给受害人1000元补偿,及其当时已被原单位接收。
1、很多冤案都是发生在1995年国家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之前,照这个逻辑这些冤案的索赔不都过期了吗?!但关键是:1995年以前根本就没有这个国家赔偿法,事实上根本就谈不上1995年后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过期”二字,既然事实上不存在“过期”,就得就其的侵权进行依法赔偿!
2、1995年后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不溯及既往,只受理或赔偿发生在1995后其侵权的赔偿。即其之前对公民的侵权不予按此赔偿法赔偿,按过去的规定处理。请问:所谓“过去的规定”又在哪里?! 其规定的内容又是什么 ?!
3、就算符合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中“过期”不予赔偿的规定,那么请问:之前的冤案不予赔偿的决定为何按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中“过期”的规定不予赔偿,而受害人应该得到的赔偿却为何不按照这个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中规定的赔偿执行?!显然该法院的逻辑混乱、张冠李戴!!
4、《宪法》即国家大法,所有法律与之相抵触时,应服从《宪法》。而《宪法》所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合法财产及公民参与社会公平竞争、个人经济发展及学习、生活一切权利被其侵犯后,《国家赔偿法》却规定:侵权案发生在其出台之前不予赔偿,只赔《国家赔偿法》出台后因其侵权的侵权赔偿,这完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抵触!更违背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原则!自相矛盾逻辑不通,无异于自己拉的屎往自己嘴里送。
《国家赔偿法》是块合法遮羞布,即等于给其1995年前的侵权行为披上了合法、实惠的外衣!《宪法》第五条中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和宪法相抵触。”《国家赔偿法》中“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不仅玷污、否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一切合法权利这一基本原则,更践踏了法律门前人人平等的公民权利!
这部所谓的《国家赔偿法》更是法律失衡、逻辑混乱、颠倒是非,且是天大国际笑话贻笑大方。猜猜会造车的小日本把它学走了会怎么样?很快也造出一部《小日本赔偿法》,其慰“安妇问题”全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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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5-11
防 发挥辜负哈符号规定感犯不上 变化俗话根本法上白化病时光吧随便华丝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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