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若对于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的,一般不能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只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行政机关才能根据情节的轻重及具体的情况,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下四种情形应不予行政处罚: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处理方式如下:
1、审查起诉阶段的,应当作不起诉决定;
2、一审阶段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二审阶段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综上所述,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于违法事实不清楚,违法证据不足的违法案件,行政机关是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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