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还有吗

如题所述

加计抵减2022年还有,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注意事项:1.符合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信息系统已升级完毕。 2.2021年已计提尚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在2022年继续抵减。 3.政策发布前(2022年1-3月),纳税人已发生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2022年任一申报期补充计提。(无需追溯调整前期申报) 4.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5.适用主体、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加计抵减方法等均未调整。,但是能否执行要分行业来定。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行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加计抵减是增值税改革出台的新政策。最早出现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对符合条件的从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税收政策。
体现为以下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若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注意事项:
1.符合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信息系统已升级完毕。
2.2021年已计提尚未抵减完毕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在2022年继续抵减。
3.政策发布前(2022年1-3月),纳税人已发生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2022年任一申报期补充计提。(无需追溯调整前期申报)
4.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5.适用主体、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加计抵减方法等均未调整。
法律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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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07-22
**加计抵减政策在2022年仍然存在**。
2022年3月3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2022年第11号),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可以在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本次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后,纳税人无需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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