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业大学学分制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河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学分制教学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多规格、多层次、多样化的要求,构建更加有利于发挥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新性,更加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优秀人才培养的灵活机制,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下发〈河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多年的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分制与基本制度
(一)学分制是以学生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的计量单位,以取得必要的最低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学分制的主要特点是:以学分代替学年;以指导性代替指令性;以弹性代替刚性;以选课代替排课。
(二)基本制度
1、建立选课制度,允许学生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包括选择课程、选择教师、选择上课时间,有条件地选择专业;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辅修第二专业或第二学位,跨学院,跨专业修读课程。
要积极建设一批结构合理、学科比例均衡的公共选修课:一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课程比例相对均衡;二是开设一定比例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方面的课程;三是建设好一批综合学科课程,减弱专业、系科界限,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建立学分绩点制,加强学生学习量和质的综合管理,将学分绩点作为选拔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称号、评定奖学金、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是否能辅修另一专业、是否能多修学分或少修学分、是否要发出学业警告、是否要重修、停学和试读等的客观指标,逐步实现学籍管理的科学化。
3、建立导师班主任制,从专业教师中聘请一批指导教师,担任导师班主任,向学生提供有关选课的各种规定、程序、教学计划和毕业要求等各种信息,帮助学生安排好适合自己特点、志趣和就业目标的学习计划,与学生商讨和分析各种选课方案的利弊等。通过指导教师帮助,学生既能自主学习,又能遵循学习规律,从而达到培养目标。
4、建立弹性学制,学生取得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即获得毕业资格。允许学生在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基础上,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不到标准修业年限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可以提前毕业,可以继续辅修专业。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满后,弹性学制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本校继续学习。
二、基本内容
我校学分制的基本内容包括:修业年限、课程体系(各类课程学时和学分比例的要求)、学分定额、学分绩点、学分的获得、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学生选课原则及选课办法、学籍管理规定等。
(一)修业年限
实行弹性学制。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允许学有余力的同学比一般同学多选读课程,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和实践等环节,提前毕业,学习期限最短为三年;允许部分同学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七年。
(二)课程体系(各类课程学时和学分比例的要求)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限选课、任选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每个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选修课是按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允许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必修课不高于55%,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不低于45%。
(三)基本学分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分以课程学时数为标准进行折算。
1、折算标准
理论课每18学时1学分,独立开设的实验课每27学时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金工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及设计等)每1教学周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按30学时计1学分;公共体育课每学期1学分;公益劳动1周计1学分。
包含于一门课程内的实验、实习、上机、课堂讨论等不单独计算学分,但必须按课程要求完成,否则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精确到0.5。跨学期的课程分学期按独立课程计算学分;不足18学时的课程不统一开课,可作为讲座由学院自行安排;学生按要求参加的入学教育、体育达标、毕业教育等不计学分,但必须完成,并计入学生档案;课程及学分安排详见各学院教学计划规定。
2、奖励学分
(1)学生参加各种科技创新类竞赛,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奖项,按《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奖励办法》给予奖励学分;
(2)学生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计1学分,在一般CN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的每篇计0.5学分;
(3)学生参加教师的研究课题并独立承担部分研究任务,其成果经院、系(教研室)审定,教务处认可,可计0.5学分;
(4)全国大学英语六级统考600分及其以上者记0.5学分;
奖励学分作为校级任选课学分计入毕业学分,最高为4学分。
(四)学分绩点
为了考察学生学习的质量,在计算学生学分的同时,还必须计算该学生的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计量单位。
学分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绩点×课程学分数

课程成绩与绩点对照表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60分以下
成绩对应的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成绩对应的绩点 4.5 3.5 2.5 1.5 0
备注:课程成绩90的成绩系数计为4.0,课程成绩91的成绩系数计为4.1,课程成绩99的成绩系数计为4.9,以此类推。
(五)学分的获得
1、学分数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课程,均需经过严格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成绩及格,才能取得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取得学分。
2、考核与重修
(1)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可补考,补考不及格可以申请重修;
(2)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
(3)学生一经选定的课程,必须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不给学分,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凡未经选课注册擅自听课者,一律不予考核,无成绩及学分。
(4)平时成绩的考核方式及其所占比例,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商定,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由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向学生宣布。平时成绩的评定须在书面考试前完成。平时成绩指对学生平时听课 、上习题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进行课堂讨论以及小测验等情况的综合评定。�
(5)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6)体育课成绩的考核以平时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7)外语成绩的考核
如果低一级大学英语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直接参加后续高一级大学英语课程的学习,若高一级课程考试通过,可认为其低一级的不及格英语课程重修通过,并取得相应学分。但以前的学籍处理结果不再更改。
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在本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已公布且在425分及以上者,可认为以前不及格的大学英语课程考试及格(60分),毕业审查及评定授予学士学位资格时不计入重修学分。但不能更改以前因大学英语课程不及格所做出的学籍处理结论。
审核授予学士学位时,毕业生大学英语课程(普通本科为大学英语(IV)、专升本为大学英语(二))期末课程考试成绩应合格,或者在本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
申请学习小语种(如大学日语)的学生外语成绩参照处理,但仅限同语种之间的冲抵。
3、免听与免修
部分课程或课程中的部分内容,学生认为通过自学可以掌握者,经申请批准可以免听,但应参加该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作业,参加平时测验和课程考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可提前取得学分。
学生参加本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包括小语种)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成绩优良,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获得学分,但体育课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不予免修。
三、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一)教学计划是学校培养人才的总体设计和实施计划,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指导学生修读的重要文件。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
1、培养目标及人才规格、修业年限、主干课程及学分定额;
2、教学计划的总体安排及毕业生学分要求;
3、课程设置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安排;
4、专业教学计划进度表;
5、必要的说明及统计数字。主要是对教学计划的构成做一个概括性的说明,并根据要求对计划中的一些教学环节做出统计。
(二)各专业制订的学分制教学计划必须对下列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1、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数,各学期规定的学分数,第二学年结束后本科生应达到的最低累积学分数。
2、教学计划中各类课程的名称、学分、总学时、开出的时间(学期)及平均周学时数。
3、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周数及具体安排时间。
(三)教学计划由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制订,主管教学校长审定批准。一经审定,不再轻易更动,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时,应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提出书面说明,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同意。
(四)教学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后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学习和选课计划。
(五)学生选课原则与办法
1、授课与修课。原则上,教师与学生有相互选择的权利。
2、对于专业限选课和任选课,学生(不含新生第一学期)必须在每学期结束前8周对下学期所选课程提出申请并报所在学院教学办公室。各学院在接到学生选课申请的2周内,汇总到教务处,由教务处送有关教学单位,有关单位最迟应在学期结束前3周公布同意修课名单,以便部分学生重新选课。
3、面向全校的选修课,选修学生少于30人者,一般不单独开课,学生应改选其他课程并完成规定学分。
4、面向本学院的选修课,选修学生少于20人者,一般不单独开课,学生应改选其他课程并完成规定学分。
5、课程一经选定,学生应认真修读,开课两周后放弃对该课的学习者,该课程以零分计。
6、凡申请免听、免修的课程,学生必须提前申请,批准后方为有效。
7、各学院应聘请学科和专业骨干,建立学生选课教师指导组,为学生选课提供咨询指导。
8、教务管理工作的原则
(1)学生管理及听课以教学班为基本单位。
(2)开课及排课,一般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的院(部)统筹安排,提前公布,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指导下选修相应课程。
(3)学生课程成绩由课程承担单位确认并经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四、学籍管理
(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
1、学籍管理的相应制度与办法应既要严格要求,又能鼓励学生积极求知向上;
2、严格考核制度,学生学籍问题的处理要明确、规范;
3、健全考勤制度,考勤主要由授课教师负责。
(二)学生转专业
优秀学生可重新选择专业一次。重新选择专业适用于本科生(不含专升本学生)。重新选择专业在第一学年考试成绩公布后进行。
1、转专业按插班的方式进行,每个专业可容纳的插班名额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并于第一学年结束前报教务处向学生公布,由教务处会同接受学院根据学分绩点在申报该专业的学生中择优录取,额满为止。
2、重新选择专业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前两学期的所有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学分,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且无不及格现象;
(2)思想品德测评良好及以上;
(3)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4)身体及单科成绩必须符合拟转入专业的特定要求。
3、被允许转专业的学生,应根据新专业的教学计划,补修该专业的必修课、限选课。
4、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其学费按所转入的专业标准收取。
5、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在第三学期的第三周之前完成。
(三)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数方能毕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期间因违犯校纪或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结业生;
4、在校期间普通本科生必修课、限选课累计有25学分(含)以上、专升本毕业生必修课、限选课累计有15学分(含)以上是通过重修取得者,
5、普通本科、专升本毕业生大学英语(或小语种)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
6、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本方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必修课总学分: 99
限选课总学分: 12

任选课总学分: 22
总133个学分
另外全校公选课不低于六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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