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民事诉讼中二审审查的范围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二审时已认定在一审期间证据已全部提交完毕。因此没有再设举证期限。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并对新证据做了解释:
《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关于再审:
当事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提出再审的: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证据规定》第四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再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因此,再审和二审中确实没有再另设举证期间,但当事人有提交新证据的权利以及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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