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自杀 情人责任几何?这种问题太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无法一概而论的。
一、如果女方已经显示出自杀倾向后,男方没有做出应有的劝告和挽回的动作,有责任;
二、两人是否有相约自杀的行为?
1、相约自杀的,即相互约定自愿共同自杀的行为。对其中自杀未逞的,一般不能认为是故意杀人罪;
2、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自杀的,则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即使女方有自杀的意图,男方也无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男方有能力预见到女方可能发生的自杀行为,鉴于双方特殊关系,男方在法律上有义务给予女方必要、及时的劝阻。但考虑到女方也是完全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足够的预见能力,所以女方仍然应负主要责任。而男方应负有次要的民事责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女方自杀,男方即使有责任,但在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毕竟是间接的、非决定性的,因此,男方只需承担次要的民事处罚。当然如果女方是在男方的刺激下自杀的,男方的责任就要大一些,具体的比例划分,则要根据实际情况再来明确了。
情夫和小三己经分手半年,当时不知道小三肚子里有孩子,后来知道了,情夫问她孩子是不是他的,但小三说不是,现在小三自己把孩子生完了才打电话给他,要求他去医院看他,不去就要自刹,情夫也是有家庭的人,他不想让他老婆知道,也不想离婚
以前俩人在一起时,小三就经常以自刹要求情夫去看她,俩人都分手半年了,现在又以自刹要求情夫去看他,情夫现在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