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工程投标支付等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营业税如何缴纳

如题所述

浅议招标投标中税金计算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工程量清单的设置成为关系招标是否成功的重要环节,其中工程量清单中的税金计算,则是影响投标报价的重要因素。如何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税金进行计算,本文试从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税种税目 建筑业涉及的税种为营业税和附加税,附加税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之后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85年2月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并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教育费附加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于2005年8月20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对于建筑业而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以营业税为计税基数,营业税为建筑业税金的基本税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一)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二)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三)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 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 、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二、计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营业税为价内税,税率为3% 。 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税率为3%。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综合税率为: (一)纳税地点在市区的企业 (二)纳税地点在县城、镇的企业 (三)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企业 三、计税基数 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定,税金的计税基数为税前造价与利润之和,即 税率(%) 利润) 税金=(税前造价 ′ + 。 关于计税基数,招标文件中应当做出明确约定,避免因为理解的不一,引起投标报价的差异。 (一)计税基数应当包括甲供材料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由此可见,无论材料由发包人供应或者承包人供应,无论双方如何结算,承包人的营业额中均包括原材料的价款在内,均应当依法纳税。 (二)计税基数不应包括甲供设备的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副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若干营业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511号)第六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695号通知规定精神,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是由建设单位提供(不含包工包设备与包工代购设备)的,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内。 由此可见,如果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由发包人单独供应,其设备价款不计入应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不应当缴纳该部分设备价款的营业税。 (三)计税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 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其中税金的计数基数应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等前四项的数值之和,其他项目清单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暂定金额项目。按上述文件的精神,税金计税基数应当包括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项目是为了工程实施准备的,只不过在招标阶段不能确定工程价款时,为保证投标人公平竞争,在一条水平线上起步,人为给出的一定金额的项目。这些项目会按照实际的施工情况,陆续变成工程实体或工程措施。按照国家规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投标报价时应该计入暂定金额的税金。 工程招标时的投标报价为承包人的要约,也为签订合同时的合同金额。合同金额里含有暂定金额,基本上来说就是发包人为此工程预计支付的价款。如果投标报价没有计入暂定金额的税金,而随施工进行计量支付时,暂定金额项目已经变成实实在在的项目,随之支付了相应的税金;则在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原先没有考虑税金,而后实际施工中又支付了相应项目的税金,势必造成结算超出预算,使得施工中根据变更、签证等已实施项目的税金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现实情况中,发包人为了逃避税金或为了转移风险,将甲控材料、暂定金额约定不得进行税金计取,由承包人根据拨款凭证缴纳税金。承包人事实上承担了税金偷漏的风险,在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只得补交这些项目的税金,却又难以获得发包人的赔偿,造成项目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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