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说一下我的情况。我于2015年7月份在一家公司上班,是一家新公司,办公场地都是没有建设好的,只有一台电脑,还没有音箱,当时我出于好心,从家里拿来我的音箱供公司使用,领导还夸我,说我把公司当成家的工作态度非常好。为了方便工作,我一度住在公司,任劳任怨,从不抱怨。转眼到了年底,马上过年了。公司没有按时发工资,已经拖了两个月不发工资了。临放假发工资时,老板扣留了我500元工资,说过了年再发给我。过年没有福利也就算了,还克扣工资,使我非常反感,我当即表示过年期间您再招人吧,过了年我不干了,收拾了东西回家过年,我拿走了属于我的大部分私人物品,(其实也没啥东西),有些单位用得上的东西我没有带走,比如插板,射灯,音响,这些小东西我一拿走,单位就没法用了,也没啥值钱的东西,碍于情面,我没有带走。转眼到了2016年2月份,我正式向公司辞职,结了工资,跟公司脱离了关系。年前克扣的500元工资老板不承认了,最后也没有给我。我也没有追究,开始了我新的工作,我以为这段工作自此成为了历史。2016年8月份,接到原单位的电话,说我留在单位的音箱线绝缘胶带脱落,电到人了,要我过去处理赔偿事宜。我现在不知道如何是好,有几点需要说明一下。1,我当时在那里工作的时候单位没有音箱,老板说花钱买一个,我说我家里有,拿过来就好了,这个音箱拿过来以后其实也就是放在了那里,很少使用。2,音箱的线是接过的,包了一层很安全的绝缘胶带,但是现在看到的传来的电住人的照片,绝缘胶带没有了被人拿掉了。3,插音箱的线板很小,当时经常有人把音箱插头拔掉来充手机,到我离职的时候音箱一层灰土,由于有的人冲完手机都不把音箱插头重新插上,所以音箱是长期处于断电状态的。4,我离职这么久,从没有回去拿我剩下的东西,我开车从家去单位一趟来回要100块钱的油钱,单位放的东西无非就是一些旧衣服,插板,音箱,没用的东西别人肯定会给我扔掉了,有用的就让他们用去吧,反正不值钱。老板也没有打电话告诉我过去拿我的音响,他们用没用我也不知道,反正我不要了,他们用不着就当垃圾给我扔了,用得着就用反正我也不会给他们要。从我辞职,到现在的8月份,过去半年多了,忽然告诉我,单位的音箱电到人了,人家不依不饶要起诉单位,单位现在要我过去跟人家谈赔偿的事,我想咨询一下相关方面的法律人士,我有这个责任吗?我应该怎么做?好无助啊!!!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如果人家起诉,这到底是单位的责任还是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