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如题所述

改组、解散是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扩展资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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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14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扩展资料:

处分原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1、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

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2、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3、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4、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网

第2个回答  2018-11-28
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执纪工作是处理人的工作,涉及党员的民主权利甚至政治生命,必须严肃、公正。所谓“严肃”,首先,就是要坚持原则、立场坚定、态度坚决,严格按照《条例》及相关法规执纪,对任何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都绝不姑息、绝不纵容,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其次,就是要以严肃负责的作风开展执纪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项工作都要一丝不苟,绝不能浮皮潦草、不严不实。再次,就是要把握好“度”,过犹不及,对违纪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是不严肃的表现,把一般问题上纲上线、处分过多过重也是不严肃的表现。所谓“公正”,首先,就是要做到实体公正,《条例》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处分尺度的设定是统一的,严格适用《条例》的规定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前提。

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只要是同样的违纪行为,都要依照同样的性质和处分幅度处理,不能因为行为人职务、资历、地位以及所在地区、行业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更不能以个人的好恶选择性执纪,该查不查、该轻不轻、该重不重。其次,就是要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关于纪律审查的各项程序性规定,切实维护受审查人员的申辩权、申诉权等民主权利,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第3个回答  2019-12-25
第4个回答  2017-04-3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九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一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五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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