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9条

如题所述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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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22

第2个回答  2017-08-25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9条第一项“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未取得合法授权,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进行数据截收的行为,如非法侵入某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如仅仅实施了侵入行为并未造成一定危害的,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该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三项“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文件、运行的办公程序等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对前两种行为的处罚,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对后一种行为的处罚,则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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