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反诉的时间限制

如题所述

反诉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一定要件,否则法院将以反诉不合法驳回当事人的反诉。这些要件具体为:(一)本诉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辩论终结前(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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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7-25
如果当事人要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在这个时间之后提出反诉的话,如果无特殊情况,一般法院是不会去受理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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