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职工补助标准:
(一)生活困难补助。每年给予3000—8000元;
(二)残疾子女补助。有
残疾证的,每年补助2000元;符合残疾子女补助条件第二种情况的,每年补助1000元;
(三)央务助学补助。高中生一次性补助2000元;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6000元;
(四)
重大疾病补助。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补助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0万元—2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1—2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20万元—30万元的,补助标准为2—3万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0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5万元。对于职工家属患病的,补助标准减半;
(五)失独家庭补助。职工失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且未成家、在岗位去世的,给予1万元补助。
《全国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
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
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