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结所有账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
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
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1、查封、扣押、冻结前提是该个人的行为涉及民事、刑事、
行政责任,并在该管辖法院涉诉;
2、诉前、诉中等保全措施会涉及冻结个人账户;
3、对方权利人或国家公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冻结,但冻结程序由法院实施;
4、如有生效判决,根据权利人申请法院可以冻结个人账户;
5、法院一旦启动全保或执行程序,是可以冻结个人的全部国内银行账户。
拓展资料:如果原告不知你的其他账户,是不会影响到你其他银行卡里的资金的。您可以到法院申请复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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