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0-12-17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少家庭购买或考虑购买小轿车来方便自己的出行,很多小伙伴也会购买二手车作为性价比更高的便利选择,那么就车辆过户后保险能否继续有效?对条款中哪些内容会受到车辆过户的影响?理赔时又需要什么限制?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看一下车辆过户引发的拒赔案例,了解一下这其中的奥妙...
13年7月,来自江苏泰州的马某从钱某手中购买了一辆二手的起亚轿车,当天便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同日也办理了保险变更手续,保险被保险人也变更为马某本人,其他保单所载条件不变。很顺利的办完后马某踏实了,谁想天有不测风云,8月份马某的儿子小马开车采取不当措施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交警队开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小马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肇事后汽车逃逸,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损,保险公司因小马肇事后逃逸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马某理赔未果,遂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认为:本次事故在车损险项下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明确规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其中第八项: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一起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小马驾驶机动车不当,肇事后逃逸,违反了道交法第三十八条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合理支持了保险公司诉求,驳回马某要求赔偿18万的诉讼请求...
一审不服,上诉二审
马某不服,上诉二审称:1.订立合同是为钱某不是马某,保险公司在变更被保险人时也未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未做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未进行告知的就未告知部分不产生法律效力;2.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马肇事后弃车逃逸,但实际上小马一人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小马受伤自行到医院进行治疗,不是逃逸。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8万元,马某胜诉。
本案争议所在在于,马某变更保险合同后,改变车辆被保险人,但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中列明的免责事项应该再次与新的被保险人重新说明并告知,否则将不产生免责效力,这点也提醒了我们广大群众,如过户车辆后对保险变更时一定要仔细核对条款,对其中不明白的条款事项要进行了解以免出险时拒赔。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