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说过:“赋税是政府机关经济的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
税收是一个人们十分熟悉的古老的经济范畴,在历史上也称为赋税、租税或捐税等。它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而取得财政收人的一种分配方式,它也是国家用以控制和调节经济的重要工具。
对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1)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从最简单最直观的现象看,税收首先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从纵向角度看,历史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为取得财政收人曾采用多种方式,但其中都包括税收这种方式。从横向角度看,在现代经济社会,国家财政收人除了税收以外,还有债、费、利等多种形式,虽然不同国家税收收人占财政收人的比重有所不同,但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税收作为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
2)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从本质上说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基本目的的。公共需要作为一种社会的客观需要,它的物质内容表现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这类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由此决定了社会成员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来取得公共产品,也决定了满足公共产品需求的分配必须由履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国家来执行。国家征税,取得财政收人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有相应的人力和物力消耗,形成一-定的支出。对这类支出的补偿正是国家征税的目的所在。
3)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
国家取得任何一种财政收人,总要凭借某种权力。而国家权力归根结底不外乎两种,即财产权力和政治权力。国家要取得财政收人,所依据的不是财产权力就是政治权力,两者必居其一。例如:奴隶制国家的王室土地收人凭借的是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封建制国家的官产收入凭借的是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上缴利润收人也是凭借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些收入依据的都是国家的财产权力。税收则不同,它所依据的是国家的政治权力。也就是说,国家征税带有政治强制性,这种政治权力是通过法律来执行的。因为征税使一部分属于私人所有的社会产品转变为国家所有,必然会引起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冲突。国家只有运用法律的权威性,才能把税收秩序有效地建立起来;也只有通过法律形式,才能保证及时、足额地取得税收,并使国家在税收上的意图得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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